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5〕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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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实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和《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游和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约束性。
(三)主要目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三条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政府管理主体责任考核“四项制度”。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4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100%。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2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100%。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100%。
把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1.建立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嘉峪关市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产业结构布局和未来发展需求,制订《嘉峪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2.严格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建立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结合制度。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加强取水许可存量管理,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指标的重要管理手段。严格取水许可增量管理,达到取用水总量指标时,停止审批新增取水,通过实施高效节水项目内部调整、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接近取用水总量指标时,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严格限制扩荒,农业用水除保证现有计划内耕地用水外,不再新增用水指标。从严控制工业用水增长,新增工业用水鼓励通过水权转换和节约挖潜方式解决。生活用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3.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充分体现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的约束作用。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水资源论证工作,使重要规划与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相适应,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4.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统一全市取水许可证编码管理,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应符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取用水量控制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满足节水和污水处理“三同时”要求,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等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发放取水许可证。
5.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6.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根据省上更新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范围内,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对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通过替代水源工程有计划地逐步封闭。在一般超采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通过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逐步削减开采量。
7.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有计划的建设公共中水管网,统筹调配中水的使用。对规模以上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等配套建设小型水循环处理系统,将生活污水用于厕所冲洗等。积极规划和实施雨洪集蓄利用工程,缓解区域用水紧张矛盾。
8.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落实水资源调度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用水部门必须服从。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建立完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综合考虑农业节水潜力、节水灌溉规划目标,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划以及水生态保护需要,结合水利普查成果,认真贯彻执行分解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全市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2.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财政预算内节水投资比重,组织建设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示范点,切实推进节水改造、节水技术普及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活小区、学校、星级宾馆等节水型社会载体示范工程建设。
3.严格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行业用水定额,将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量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行业用水定额,制定下达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事宜。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公共机构和住宅用水计量到户,工业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灌区计量设施安装到斗渠,井灌区实行井口计量。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4.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引导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节水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方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立节水产品市场准入门槛,带动节水产品制造业发展。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按照节水型产品目录,加强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水产品,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逐步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指标。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包括水功能区达标率、城镇饮用水源地达标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三项指标。在摸清全市水功能区现状和排污口设置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市的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指标体系。
2.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4.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1.完善管理考核制度。把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三条红线”执行不严格、行政干预取水许可审批、供水出现重大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市水务局负责年度用水目标和重点任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用水总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考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涉水项目审批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除外),对未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立项,组织开展水价成本监审、水价核定和水价改革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涉水项目审批监管,对未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立项,负责工业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和节水改造,组织工业用水的管理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改造、中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居民用水管理,组织建筑业用水的管理和推进阶梯水价制度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水排放和水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考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工业增加值、GDP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统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配合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3.强化水利行业内部考核。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情况作为水务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取用水户—市—省级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数据上报制度,规范上报内容,做到数据可靠、权威,真实反映各级用水情况。
4.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制订《嘉峪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对各重点用水户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制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成立嘉峪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年度考核指标核定、工作计划制定、考核资料核查收集汇总、考核报告撰写等工作。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机构建设
市水务局应当规范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本区域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水资源行政管理职权,制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水政监察队伍,配备专职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对违反水法规和“三条红线”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污水处理回用、防洪排涝等统筹规划,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杜绝无证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拒缴水资源费等严重水事违法行为。
(四)健全社会监督及公众参与机制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政策。对“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后进。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水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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