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各类有害信息的传播,有效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所有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安装“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配合
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等驻嘉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提供“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所需的公网IP,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资料。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每个互联网出口安装与该网络流量相匹配,符合《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
二、安装范围及时间
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要尽快安装应用“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联网,真正实现对各类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严密防范、及时发现、有效处置。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单位和场所的主要范围是:1.使用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2.使用互联网的各类学校、部门、单位设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3.提供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休闲会所、洗浴中心等。今年11月底前,完成各宾馆、酒店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安装工作;12月底前,完成其他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的安装工作。不按期安装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停网整改。
三、系统标准和设备要求
(一)系统标准。“互联网安全审计系统”必须具有提高非经菅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局域网内部管理水平的功能,并达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备要求。为保证该系统与报警处置系统互联互通、互传数据,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必须安装省公安厅已选定的客户端设备,不得另外选型。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单位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全市“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后台设施由省公安厅投资建设,客户端设备及维护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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