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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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165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金昌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调控监管,保障城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级冬春蔬菜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的方式进行,储备整体工作由金川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储备蔬菜的品种以大白菜、土豆、白萝卜、洋葱等耐贮存、易周转的基本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五条储备蔬菜的数量按照满足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确保10天消费量确定。
第六条储备蔬菜费用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进行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支付收购储备蔬菜所需资金利息、存储费、装卸费、损耗等费用和根据市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蔬菜投放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补贴资金分别从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储备蔬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1日。
第二章承储企业确定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蔬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储备蔬菜冷链库及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九条承储企业由金川区政府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第三章收储和验收
第十条金川区政府根据年度城区常住人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涉及储存规模、品种等内容的当年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与承储企业签订收储协议,并督促承储企业按协议要求收储蔬菜。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蔬菜收购任务后,申请金川区政府联合市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蔬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金昌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收购价格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蔬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储备蔬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四章投放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投放储备蔬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投放储备蔬菜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投放储备蔬菜由金川区政府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由金川区政府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给收储企业下达投放指令,并组织企业投放。储备期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蔬菜。
第五章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金川区政府根据储备蔬菜的品种、市场价格、储存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等制定储存费用补贴标准,根据补贴标准和储备计划,计算承储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金川区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储备蔬菜委托代储协议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金川区政府,由金川区政府连同自行承担补贴资金分期拨付承储企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根据市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蔬菜投放时,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定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结合市场现价,决定投放价格,原则上投放价格要低于周期市场零售价,若以低于收购成本价投放形成价格倒挂时,由市、区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按1:1补贴原则共同承担。在储备当年度,市政府批准投放结束后,若剩余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市场化销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助金川区政府做好储备蔬菜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储备蔬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由金川区政府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现储备蔬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进行举报。金川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永昌县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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