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25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各县(市、区)年度用水目标和重点任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用水总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考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涉水项目审批监管,牵头负责水价成本监审、水价核定和水价改革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工业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和节水改造,牵头负责工业用水的管理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及城镇居民用水管理,牵头负责城镇水量分配及阶梯水价制度落实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水排放和水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质达标率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万元GDP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统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配合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目标完成及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具体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基本依据为《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酒泉市县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36号)。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

第六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水利部门发布的水资源公报、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和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七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

(一)水利部门发布的水资源公报、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

(二)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和经济社会发展公报等统计资料;

(三)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取用水统计报表或年鉴等;

(四)工信部门发布的工业企业水耗及水平衡测试结果,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等数据资料;

(五)重点用水户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八条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

(一)水利部门发布的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

(二)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状况公报、水质监测数据等资料;

(三)重要水功能区监控数据以及考核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九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依据为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度及办法,会议纪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宣传图片、视频,执法文书、统计上报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期为五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统一。

在考核期内,要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组应于考核期内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对下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动态考评机制。期末考核目标由市政府下达。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1月上旬报考核组办公室。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组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取全面与专项、自查与互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考核组。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考核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考核办应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抽查内容由考核组在考核通知中明确,现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第十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的权重系数应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动态修正,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权重系数。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和省、市政府规定的;

(二)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及省、市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考核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不报等情况的。

第十九条考核组办公室依据自查、核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各县市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组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每年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二条年度或期末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中,用水总量指标分值4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分值2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2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分值20分。

一、用水总量

(一)定义及计算

用水总量指本区域一年内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不含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用水,主要为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和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用水。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二)评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40+40×80%。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一)定义及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00年不变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上年度下降的百分比。

(二)评分方法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或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一)定义及计算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从水源地引入(取用)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等于从水源地取水总量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以及向灌溉区域外的退水量。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田间作物的净灌溉用水量,应按照旱作充分灌溉、旱作非充分灌溉、灌区灌溉等灌溉方式进行测算。

(二)评分方法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四、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定义及计算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水质评价达标指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监测分析,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以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和《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进行评价,双因子(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氨氮(NH3-N))同时达标。

对于跨县市区的水功能区,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并在相应县市区边界处设立监测断面。充分考虑上游来水水质的因素,在考核下游水功能区时,扣除上游来水水质影响,若考核段水功能区水质不劣于上游水功能区水质情况,则视为达标,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评分方法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附件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以100分计,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分项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1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5

制定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在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布局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规范水资源论证审查程序,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和业主单位、论证单位、审查专家及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2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5

配合制定市内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县际之间用水断面和监测控制方案;积极推进初始水权分配,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设立水权交易中心,建设水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3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5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统一取水许可编码,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建立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制度。

4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5

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按照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做到应征尽征并按规定比例上解;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大水资源费调控作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5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5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按照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制定地下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分阶段目标和差别化管理行动计划。

6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5

贯彻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统筹供水、发电、生态需水,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服从经批准的各类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

小计

30

7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8

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建设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示范点,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产业发展,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现象。

8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6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主要行业用水典型性调查,完善本地行业用水定额;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制定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积极在重点用水单位进行推广。

9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6

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产品;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业、装备和产品,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范畴。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公共机构和住宅用水计量到户,工业企业计量器具安装到三级,灌区安装到斗渠。

小计

20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10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8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对年排污量大于100万吨的排污口编制监管方案。

1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6

按照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监管体系,实行单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备用水源。对农村供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日的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设立保护范围。

12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6

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

小计

20

其他制度建设及

措施落实情况

13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

6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

14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6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纳入国家重点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功能区;建立市级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逐步对本辖区所有取用水户实时在线监测;建设水资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完善水资源信息统计与发布体系,建立用水户、县、市逐级统计上报制度。

15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6

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流域地方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完善水务机构职能,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及人员能力建设。

16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6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探索用水资源产权折资入股制度。

17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6

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体系;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重大水资源管理事项实行听证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小计

3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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