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流程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流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流程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精神,按照“统贷、分用、统还”原则,兰州城投公司、兰州国投公司、兰州轨道公司和三县五区政府指定的政府类实施主体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用款人,申请国开行贷款按照本流程实施融资工作。具体项目贷款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报
1、兰州城投公司、兰州国投公司、兰州轨道公司和三县五区的用款人根据自身棚户区改造任务、资金筹措情况向市棚改办申报贷款项目。
2、市棚改办会同市建设部门根据全市改造计划、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总投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交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3、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申请贷款项目即贷款额度,并通知兰州城投公司。
4、县区政府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兰州城投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
5、兰州城投公司统一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并将各用款人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报省开行审核。
二、合同签订
1、国开行经评审后确定给予贷款项目。
2、国开行与兰州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与各用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3、市县区政府向兰州城投公司出具按时偿还贷款承诺函,并会同县区用款人与兰州城投公司签订《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四方协议》。
三、贷款资金使用
1、用款人在国开行设立偿债准备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和贷款资金账户。偿债准备金账户用于归集偿债准备金;资本金账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贷款资金账户用于日常资金支付。
2、各用款人向兰州城投公司提交用款申请。
3、兰州城投公司确认后向国开行申请发放贷款。
4、国开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兰州城投公司账户,兰州城投公司应于当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用款人在国开行开立的贷款资金账户。
5、用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需向国开行提交相关资料,国开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四、还本付息
1、用款人按“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在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当期还款资金划入用款人在国开行设立的偿债专户,并于还款当日划入兰州城投公司偿债专户。
2、用款人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利息和本金,先由兰州城投公司通知国开行,从用款人在国开行偿债专户资金中扣收。若仍有不足,由市财政局代为垫付。
3、市财政局通过结算等方式对垫付资金进行扣款。
4、各用款人可提前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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