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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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于2013年12月4日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2日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我市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力度,规范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指符合国家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在兰州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依法纳税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贴息。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有利于调整优化结构,做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税源;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发挥贴息资金杠杆作用,扶持、引导、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四)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贴息资金扶持重点。从2014年开始,市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扶持符合上述原则的第一、二、三产业中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第一产业重点扶持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及服务“三农”企业;第二产业重点扶持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和产业延伸的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小微企业;第三产业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和与民生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计算确定。当年贴息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5个百分点的贴息。已获得上级部门或者同级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贷款贴息。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四)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就业人员比上年增长5%以上。
第八条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纳税情况证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单(复印件);
(六)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环保评价意见以及节能评估报告;
(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须提供企业已有跟单服务但流动资金紧缺而发生的贷款说明;产品订单合同、付款方式及回收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八)贴息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九条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县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贴息资金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相关材料报送市工信委。
第十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工信委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工信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市工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建议,具体包括计划扶持单位、扶持内容、扶持金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市工信委根据申报、评审和公示情况确定扶持的贴息补助企业及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预算。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贴息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小微企业项目的申报、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贴息企业收到资金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固定资产贴息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计划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贴息资金。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贴息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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