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发〔2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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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百色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18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好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创新,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新《预算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提高预算管理绩效,逐步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为实现百色市“稳健增长、推进改革、优化结构、创新驱动、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全力保持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为目标,2015年预算管理改革要取得决定性进展,2016年基本完成预算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三)基本原则。
1.依法理财,规范透明。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健全财经法规和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2.划清边界,理顺职能。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3.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既要培育壮大财源,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努力做大财税经济蛋糕,又要推进科学理财和预算绩效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进一步激发活力、提高效率。
4.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明确支出重点,完善支持方式,合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科学管理,防范风险。正确处理发展与债务的关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适度举债,规范管理,有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稳健运行。
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全口径预算制度。
1.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等10项基金。转列后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支持力度。要结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些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共公预算。
2.健全和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有序推进重点支出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实际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方法。结合税费改革和法规修订,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耕地开垦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提高政府统筹能力,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以上。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基金结余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建立透明预算制度。
1.进一步扩大预决算公开的范围。从2015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全市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转移支付、基层民生支出、地方政府债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预算绩效信息、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公开工作。
2.细化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预决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基本支出要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各县(区)、各部门预决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照经济分类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3.完善预决算公开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夯实预算公开的基础工作。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三)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下一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相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注重勤俭节约、开源节流,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提出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各部门、行业、区域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原则上用于削减财政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平衡,各县(区)通过向自治区申请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使用;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3.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县(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支出预算总规模,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指标转为预期性指标,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依法治税管费;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支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专项债务予以弥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四)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和衔接,合理预计财政收入预期目标。坚持依法征收,依法组织收入,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坚决制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探索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税收收入组织考核体系。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将各项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强非税收入检查,及时查处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引导非税收入占比回归合理的区间,促进财政收入质量的提升。
3.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县(区)、各部门要从严编制一般性支出预算,除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零增长”原则编制。要从严控制新建楼堂管所、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实行分项目分科目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供资金使用效益。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各县(区)需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纳入年初预算安排,并及时分解下达各项目单位。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提高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及时性,逐步减少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切实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2.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开展存量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专户撤销工作。实行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全面清理和规范财政借垫款。分类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全部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程序,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全市和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逐步建立全市和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强化对市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按规定将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生改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要完善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于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要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结合结转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一年预算时安排使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率。强化预决算监管,定期开展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检查,及时收回、盘活结转结余资金。进一步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
4.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逐步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增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着力推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开展部门整体支出、市县财政支出管理和财政政策等方面的绩效综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规范举债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人民政府需举借债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举借,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债务。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各县(区)人民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一般债券举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专项债券举借,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必须纳入年度预算。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2.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债务实行债务限额管理,举债额度不得突破自治区确定的限额。各县(区)人民政府举债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举借限额由财政厅在总限额内根据各县(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各县(区)人民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时,要安排用于事关长远发展且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或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领域,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4.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财政厅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和自治区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全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好本级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共同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拓宽宣传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宣传,向相关部门宣传,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让各方面全面了解和掌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妥善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好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全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稳步实施。
(二)坚持依法理财。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新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坚持于法有据、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三)严肃财经纪律。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及违规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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