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发〔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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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构
(一)建立全市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工商、交通、公安、林业、安监、环保、财政部门为成员单位,视情况可以邀请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建立以辖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整治行为的组织领导,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1.各辖区人民政府联合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加挂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联合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产整治办)牌子。
2.市国土资源、工商、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根据现有矿产整治办人员情况向各辖区矿产整治办增配执法人员。派驻的执法人员由矿产整治办负责管理、考勤、考评和考核。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镇村两级巡查网络和案件举报网络。
二、工作分工
(一)辖区人民政府为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动的组织实施;辖区矿产整治办具体负责组织巡查、依法查扣违法采矿机械和交通运输车辆,依法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对工商、国土资源部门经公告无人认领的矿产品进行清理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会同矿产整治办、各成员单位对本辖区内违法开采、运输、销售矿产资源行为的进行整治,加强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各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机构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会同辖区矿产整治办、各成员单位对非法开采、储存矿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巡查;负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工作,做好收集证据和行政处罚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矿产整治办查封、扣押违法开采活动所使用的开采设备、机械、运输车辆及非法矿产品。
(三)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矿产整治办等单位对清理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重点区域进行清查。
(四)交通部门是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对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非法矿产品、有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车辆,需会同公安交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商、矿产整治办等单位在辖区内主要交通道路设卡检查,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矿产品运输车辆进行暂扣,对超限运输及道路遗撒车辆进行严肃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矿产整治办等单位进行巡查,对接到举报正在进行非法采矿行为的,需及时通知并配合辖区矿产整治办、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制止,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扣押作案工作;配合行政执法主体维持日常检查和执法活动秩序,确保执法活动不受干扰,实施现场警戒,采取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在重点非法采矿地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牌无照等非法运输车辆和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六)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及加工矿产品场地破坏林地行为进行查处,对破坏林地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监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协助、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八)环保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采矿导致河水和地下水源污染等问题进行检查,对发生污染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并整改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污染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财政部门负责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估价、处置。
(十)港务、城管部门需在职责范围内,为查处工作提供便利。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为非法采矿、储存、运输提供便利条件的进行调查处理;对因不按规定排查整治、漏报瞒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打击治理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在查处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支持,做好配合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法开采、储存矿产资源行为。对辖区内违法采矿点、堆场,特别是对矿产卫片执法图斑涉及的地方开展地毯式清查;要加强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取缔,从重从快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并没收非法的矿产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堵非法矿产品销售和运输渠道。对辖区内运输矿产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矿产品的流通渠道,对从事非法矿产品销售、运输、收购的违法行为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者的监管。大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以出租、承包等为非法开采、存储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人提供各种便利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四、工作措施
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重点为各辖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盗采点、非法矿产品的堆场、码头非法收购场。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开采点、存储矿产品的场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要求违法行为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并在现场张贴告示,责令其在期限内到相关部门申报处理;在镇、农村等主要路口、公共场所张贴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氛围。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辖区矿产整治办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拆除并扣留非法开采设备、工具,关闭开采场所。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采矿涉嫌造成资源破坏超过5万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部门申请对非法开采现场进行保护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鉴定;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堵非法矿产品流通领域。对非法存储、销售矿产品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擅自收购和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设立非法运输矿产品检查站点。在各行政区域内主要交通道路、码头设卡检查,对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超限运输及道路遗撒车辆进行从重处罚。
(五)全面加强综合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对非法的、不按规定开采行为及时进行整治查处;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落实对工程建设所需矿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购买合法的矿产品,发现使用非法矿产品的,要立即进行查处,并视情节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履职及协作配合情况,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参与支持非法开采等违纪违规问题。
(六)强化监督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工商、交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辖区人民政府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研究并协调解决。
(七)建立举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主动参与并提供线索,以便及时遏制和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综合整治方式
(一)在非法采矿点发现违法行为的。
1.巡查发现非法矿点从事非法开采活动的,由辖区矿产整治办及时制止。
2.涉及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采矿工具、设备依法进行暂扣的,暂扣方式由各辖区政府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研究并制定具体方案。
3.涉及非法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涉及非法采矿涉嫌毁坏林木(地)、破坏水利设施、污染环境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在非法矿产品堆场发现违法行为的。
1.巡查发现非法矿产品堆场从事非法收购矿产品的,由辖区矿产整治办及时制止,并将案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涉及非法盗运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车辆进行暂扣的,暂扣方式由各辖区政府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研究并制定具体方案。
3.涉及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对是否属于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进行依法认定后,由工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依法处置。
4.涉及交通违章、无照运营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置。
(三)在道路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盗运车辆的。
1.辖区矿产整治办在道路巡查发现盗运车辆,要及时通知公安交警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盗运车辆进行处置。对车辆进行暂扣的,暂扣方式由各辖区政府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研究并制定具体方案。
2.涉及交通违章、无照运营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置。
六、合浦县、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合整治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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