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发〔201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7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2014年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海法治建设的意见》(北发〔2015〕2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行政机关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和懒政、怠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坚持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依法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加快完成临时机构的清理工作,保留的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职权,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的决定。(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临时机构清理工作)

(二)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现有职责和权力事项,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投资领域积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同时,各级行政机关机关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一并列入公开范围,每年将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清单等向社会公开。(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配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负面清单按自治区部署推进完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2015年12月底完成)

(三)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优化审批程序和流程,逐级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要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政务办和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配合,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推进落实)

(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依照部门职权,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事项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完成。)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政府法律顾问团的考核管理,调整充实聘用人员。各县区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落实法律顾问(助理)选聘工作,吸收更多专家和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公职律师、专职政府法律助理、兼职法律顾问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错误的,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加强县区政府执行职责。按照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外,原则上下放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使。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权,对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配强县区行政执法力量。(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配合,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继续调整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县区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整合乡镇国土、住建、环保、安监管理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充实县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县区政府配合,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突出执法重点,依法惩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加强行政强制执行力度,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二)推进规范执法。定期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每年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促进执法规范化。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完善规范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程序规定。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发布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规范裁量权范围、种类、幅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普遍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运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取证、记录执法全过程。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三)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公正文明方式,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执法和解等办法,以及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因素干扰,做到公平公正,不办人情案,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权限层层分解到各内设执法机构(含科、室、队、受委托执法组织等)和执法岗位。同时,根据执法权限,严格确定各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承担责任种类和内容,根据责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等确定。深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具体落实,市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编办、人社局负责督促检查,)

五、提高制度建设的能力和质量

(一)依法行使政府规章制定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行使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准备工作。重点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积极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和专家学者,培养立法人才,建立立法工作队伍,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规章的制定能力和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能力,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要在城市建设管理、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2017年底前完成市政府及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一)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务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适当方式,公示各部门权力清单及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公示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公示执法项目和办事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督电话,公示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相关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领域,探索建立生效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制度。(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市法制办会同政务办负责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市政务办牵头,会同市卫计委、教育局等部门负责,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强化监督和问责

(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牵头,会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完成)

(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完成)

(三)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分别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八、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一)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配合,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完善仲裁制度,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加强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审理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积极作用。(市法制办、人社局和农业局分别负责完成)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专家参与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成)

九、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法治队伍

加强政府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注重选拔法制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优选人才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完善行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每年每人参加专门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考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逐步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人员奖励惩处、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法律服务队伍质量。(市法制办、编办、司法局、人社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考核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依法行政年度重点工作,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级政府每年年底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要主动听取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搭建法治建设经验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市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

(二)加强考核检查。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及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进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法制办、绩效办商市组织人事部门监督考核)

十一、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细化实施,确定每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一)全面实施阶段(2015-2018)。2015年,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铺开,进行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需市政府协调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完善提高阶段(2019-2020)。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级各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查考核,组织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对推进不力的县区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面实现,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