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贵港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暂行办法
为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扶持民办学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84号)和《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贯彻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2010-2020年)》(贵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建设贷款贴息扶持
(一)贷款贴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的贷款,可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新(扩)建的学校达到如下办学规模:幼儿园达到3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小学达到1000人以上;初中达到1500人以上;高中达到2000人以上,高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3000人以上。
3.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许可建设的教学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幼儿园建设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设备采购30万元以上。
(二)贴息比例及年限: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的贷款实际发生利息全额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5年。
(三)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1.《贵港市新(扩)建民办学校建设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1);
2.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书、由银行确认的利息支付凭证;
3.建设单位编制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属地审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属地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书。
二、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扶持
(一)条件和标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自有办学土地和校舍、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中小学校核定专设公办教师5—8名;办学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核定专设公办教师2—3名。
(二)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的招聘和管理:
1.招聘条件。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的其他条件要求。
2.招聘方式。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实行公开招聘。
3.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享有公办学校编内教师同等身份和资格,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辖区内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的编制、人事、工资档案和组织年度考核等业务。
4.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福利由民办学校支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民办学校服务满5年以上(学校停办的除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可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竞争上岗或经考核调入公办学校任教。
5.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的人数视学校办学发展情况给予适当增减。
三、教师社会保险费补助扶持
(一)补助范围: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对办学规范、办学成绩突出、办学规模较大(幼儿园在园生达300人以上、小学在校生1000人以上,初中在校生1500人以上,高完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生达2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
(二)补助标准:
1.上述范围的学校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比照公办学校标准核定教师编制数)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
2.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民办学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3.符合上述范围的民办学校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改善办学条件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扩大招生300人以上并连续稳定二年以上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三)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经评估、审核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1.《贵港市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表》(附件2);
2.经当地社保机构盖章,学校(幼儿园)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
四、其他
(一)民办学校贷款贴息及社会保险费补助由学校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支付。
(二)专设民办学校公办教师人数的核定及招聘等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牵头,商编制、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三)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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