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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市政办〔2014〕8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修订《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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