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0〕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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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
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4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主持的市人民政府重要专题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在重要会议中已确定和部署但未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会议要求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
(二)下达任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督查通知形式向各相关承办单位下达督查任务,同时抄送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
(三)督促检查。督查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已立项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办理进度,促进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到实处。在督查过程中,如遇到重大困难,督查单位应报告督查责任人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单位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会议精神,落实好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重要事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反馈报告由各业务科(室)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个别特殊事项的反馈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后按相同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五)立案归档。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反馈报告经河池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示后,属已办结的,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室归档。
四、督查时效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办结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请示,经督查单位审核,报督查责任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五、通报制度
一年内3次未能按时完成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工作任务,或办结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3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在全市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必须开展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通报下发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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