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5〕101号
颁布日期:2015-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8日

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开发和出资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安排、考核、工资(含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公益性岗位的,以书面形式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使用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工作岗位和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并填写《来宾市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审批表》。经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有关材料后,将拟使用公益性岗位的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公益性岗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空缺,用工单位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缺申请,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安排。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安置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个人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安置的对象到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县级以上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个人申请表》《求职登记表》。

(二)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学历证明或退伍军人证复印件,验原件;

3.乡镇、街道出具的就业困难证明;

4.《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5.户口薄复印件,验原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验原件;

7.免冠近照一寸5张。

第八条安置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由各级政府明确公益性岗位总数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需求制定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

(二)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条件,从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对推荐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择优录用。

(四)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劳动合同仅限于签订三个连续年度,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五)用工单位应对新入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九条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管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等。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公益性岗位期满3年后,即为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就业范畴。

用工单位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签《劳动合同》规定的权、责、利、所需费用以及其他后果均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间,如果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用工单位须提前30日报同级就业服务中心,经就业服务中心调查、认可后,可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中途离职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岗位性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给予岗位补贴,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增加岗位补贴。若该标准高于同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编外聘用普通辅助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时,参照同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编外聘用普通辅助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确定,补贴用工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原来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可接续社会保险,有间断的,由个人负责自行补缴。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个人承担社会保险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当年已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缴纳了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用工单位应缴部分返还给个人,不能重复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本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计算表;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六)本季度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七)本季度缴纳社会保险收据复印件或缴费明细表;

(八)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情况。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前1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本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门应在当季的第一个月下旬前将本季度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至各用工单位。年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完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减或挪用。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违反政策获取公益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冒领虚报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6日印发的《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来政办发〔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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