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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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3〕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和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委、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详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按照本县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年度目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条件,要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县区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市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市自查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市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区政府(管委)通报。
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上优先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与统计制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工作方案,对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进行分解考核。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县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县区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各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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