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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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
钦政办〔2012〕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在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范,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行政执法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落实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方法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为主,条件具备的部门可以一并建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要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四、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作用。要把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和沟通。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途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12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工作,并报市法制办备案。联系电话:3688823,传真:3688803。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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