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钦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17号)精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工作机制,建立“监测到位、预警及时、信息畅通、覆盖面广”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到2015年,实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9%以上;到2020年,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的“盲区”,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气象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1.加强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化天气雷达、海洋气象综合探测基地、地面观测站迁移、山洪灾害气象保障工程、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等项目的建设,落实相关建设项目配套经费;在沿海和海面建设船舶和浮标自动气象站,加密和改造气象监测站网,建设县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加强沿海、公路铁路交通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港口输油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农业重点种养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旅游区、人员密集的区域或场所、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区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学校、旅游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2.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设立钦州市海洋气象台,建立市县视频天气会商系统,加快推进精细化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建设,提升镇和易灾区重点村屯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准确率。加强灵山和钦北荔枝主产区、浦北香蕉主产区、钦南甘蔗主产区和海水养殖区、浦北县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推进北部湾海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重点建设台风、暴雨、海雾、海上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对沿海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海洋渔业、海洋运输、海上旅游、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气象保障能力。强化气象、水文、国土、海洋、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能力,实现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加强联合会商,提高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火灾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天气预报。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切实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3.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测绘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以社区、村屯为单元的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法开展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霜冻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在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工程项目、风能太阳能和云水资源开发、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照法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1.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职责。要进一步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警发布的有关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2.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和管理长效机制,在建设政府应急平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要求,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纳入政府应急平台建设范畴,加快气象灾害应急业务平台建设,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的宣传作用。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预警短信“绿色通道”的要求,对相应的网关接口和短信中心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短信发送速率,以满足灾害预警的时效要求;配合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反馈机制,保证在第一时间向灾害预警区域的全网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4.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中小河流、水库、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大气象灾害高风险区等,建设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设施,提高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充分利用气象影视节目、气象网站、微博、网上社区等,为公众提供灾害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5.强化预警信息向基层防灾一线传递。各县区要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人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标准,采取多站合一或专门建设的方式,利用国土资源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现有的网点,增加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信息传播设施,建设涵盖各镇的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建设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气象信息员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的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要整合现有的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资源,建立“一岗多能”的基层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信息员队伍在基层防灾减灾的作用。
(三)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作用
1.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保、铁路、水产畜牧兽医、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海事、粮食、农垦、红十字会、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商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等气象灾害防御中的重要事项。
2.强化防灾避险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域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要运用现代科技应对和防范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抗灾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出台当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灾害防御工作问责机制,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设施建设及时组织检查评估和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17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化天气雷达、海洋气象综合探测基地、地面观测站迁移、山洪灾害气象保障工程、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工程、农业气象服务和灾害监测防御系统工程、人工影响天气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能力,根据财力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基层接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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