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1〕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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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1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政办188号附表.rar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否定报备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报请审批和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否定报备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为得到授权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申请,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五条政务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申请事项,应当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报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备案;属重大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审批的,作出否定前,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否定报备程序。
(一)受理窗口或责任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经办人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
(四)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报批的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审批科长或首席代表)→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并填写《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否定报备登记表》(附件1)。
(五)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重大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应逐级上报,报批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受理窗口填报《钦州市行政机关审批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附件2),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向主要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第七条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市领导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第七条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将不予办理或否定的决定书面通知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
第九条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否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条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情况列入各行政机关年终考核内容,凡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钦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区应参照市本级做法,制定本级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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