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0〕223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切实按通知要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报市安委会,由其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

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遏制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在新形势下要从生产、经营、运输、出口、燃放、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环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这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是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之前出现了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部分地区非法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行为屡禁不止,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措施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要从严把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关,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和流向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资格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实行运输全过程的监控,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的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三、完善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联合出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违规运输储存外省经由广西港口、码头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传达学习贯彻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列入重要工作内容,采取有效的多样的形式,把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到岗位、到个人;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出口等从业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到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做到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认真开展检查,确保旺季安全

在重大节假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检查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宣传贯彻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生产,是否使用违禁药物、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仓储条件、配送能力、产品质量、购货渠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编制等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烟花爆竹事故大幅度下降,但在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仍屡禁不止,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科学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准入条件,合理控制生产企业数量。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到“十二五”末,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20%。

(二)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检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检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质检、海关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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