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银监局《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我市每一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

二、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徐贵副市长

副组长:谢雍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陈锦山市教育局局长

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

覃如宁钦州银监分局局长

成员: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

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

施扬新市民政局副局长

潘敏华农行钦州分行副行长

丁奇远灵山县副县长

宋光毅浦北县副县长

裴明钦南区副区长

阮成武钦北区副区长

叶自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聂卉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学生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新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权(市教育工会副主席)、韦德松(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担任,成员为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陈冬沫、陈永娟和市财政局宁建涛、农行钦州分行蓝诚。

三、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9)其他贫困家庭。

四、贷款政策

(一)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限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五)钦州市城区户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户籍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暂由钦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则由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负责。

五、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国开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回执寄回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区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再统一报送国开行广西分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国开行广西分行对借款合同审批汇总后,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下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国开行广西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立在国开行广西分行的专户。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六、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金贷款损失。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归集。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区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七、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财政、银监等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市、县区在整合现有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负责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与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安排学生资助工作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有关普通高中负责配合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八、工作安排

我市将于今年起每年7月1日开始办理贷款申请、审批业务,分两个阶段开展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第一阶段: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今年5月底)。抓紧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培训有关工作人员;摸底调查和收集相关数据;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每年6月初至8月)。

1.每年6月份前,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2.每年8月30日前,优先办理考入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

3.每年8月30日后,主要办理考入区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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