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2.2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内部机构及主要职责
3响应机制
3.1地震事件分类
3.2地震灾害分级
3.3分级响应
3.4响应级别决定权限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收集与报告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启动
5.3灾害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4应急结束
6指挥与协调
6.1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6.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现场工作原则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社会救助
7.3保险
7.4调查和总结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保障
8.4资金保障
8.5避难场所保障
8.6基础设施保障
8.7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9.3平息地震谣言
9.4应急戒备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奖励与责任
10.3预案管理与更新
10.4以上、以下的含义
10.5预案解释
10.6预案实施时间
11附录
钦州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Ⅰ级时,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钦州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委、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预备役三团、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商务局、外侨办、广播电影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统计局、海洋局、市政管理局、法制办、粮食局、台办、红十字会、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安全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气象局、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人保财险钦州分公司、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物资工贸集团公司、钦州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2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及抗震救灾工作。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地震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地震应急及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部署、指挥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钦州军分区和武警钦州市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根据地震灾害应急、抗震救灾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上报,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救援;按规定统一把握好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跨县区应急事项;总结地震应急及抗震救灾工作。
2.3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宣传和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工作。
2.3.2钦州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协调驻钦友邻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3.3预备役三团:负责调动预备役部队赶赴地震灾区,救助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要目标警卫工作。
2.3.4武警钦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赶赴地震灾区,救助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要目标警卫工作。
2.3.5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充分发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根据灾情需要立即赶赴地震灾害事故现场,负责以抢救人员为主的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3.6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应急物资筹集工作计划和预案,制定实施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为应急物资筹集提供有效保障。负责联系应急物资筹集工作,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动员征用工作,组织实施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2.3.7市教育局:负责帮助、指导学校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完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2.3.8市科技局:安排抗震救灾重大科研项目,推广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2.3.9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地震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及通信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2.3.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地震应急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力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组织交通管制;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公众撤离和转移。
2.3.11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公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公众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3.12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劳教场所的地震应急工作。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3.13市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筹集、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
2.3.1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抢险救灾。
2.3.1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中各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紧急监测,提出清除污染的措施建议,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2.3.16市住建委: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建筑工程抢险队伍对灾区市政设施及其他建筑物进行抢险抢修、紧急加固,会同市地震局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地震应急交通运输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市政管理局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及城市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水利局开展水利工程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3.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及有关设施的抢修与恢复,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负责组织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保证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转移。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2.3.18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实施地震应急抢险及群众疏散转移、修复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
2.3.19市农业局:帮助、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2.3.20文化和新闻出版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和市地震局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工作。
2.3.21市卫生局:负责召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地震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监测和疫情防控。
2.3.22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2.3.23市外侨办、市台办: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外国驻钦办事处、外国来钦人员和在钦的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在地震灾害事件中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发生伤亡、失踪、被困等事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配合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协调境外驻钦媒体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2.3.24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灾区受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工作。
2.3.2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供应,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的查处。
2.3.26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震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2.3.27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3.28市海洋局:负责地震海啸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2.3.29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抢险与紧急恢复,负责本系统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配合市卫生局做好灾区的环境卫生防疫工作。协助地震部门建设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2.3.30市法制办:指导相关部门制订地震应急期的应急工作方案和特别管制措施、办法。
2.3.31市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粮油供应和平抑粮价工作。
2.3.32市地震局:承担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震情、灾情速报;负责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预报和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应急及救援志愿服务管理;配合市住建委对灾区受损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及救援宣传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2.3.33市红十字会:参与组织公众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的情况发出求援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接收、管理、发放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的人道主义捐赠款物;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健康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3.34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国外申请来钦救灾的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依法作简化处理,并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2.3.35市国家安全局: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和重要目标警卫工作。
2.3.36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做好地震应急期间的产品、商品打假等工作。
2.3.37钦州供电局: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的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负责灾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2.3.38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地震灾区提供天气预报信息。
2.3.39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的、钦州沿海一带因震损毁公路设施的抢险及修复。
2.3.40人保财险钦州分公司:指导、拓展与地震灾害相关的保险业务;组织因致灾的保险理赔工作。
2.3.41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恢复。
2.3.42市物资工贸集团公司:协助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2.3.43钦州火车站:负责抗震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因灾损毁铁路设施。
2.4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内部机构及主要职责
2.4.1办公室
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协调秘书、信息联络、新闻发布、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灾区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负责与地震现场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局保持联系,及时向市应急办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负责联系专家顾问组工作;根据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起草地震应急救援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审核有关新闻通稿;起草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通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组长:钦州军分区负责人
成员单位:钦州军分区、预备役三团、武警钦州市支队,市住建委、水利局
主要职责:钦州军分区、预备役三团、武警钦州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市住建委组织指挥工程抢险队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
2.4.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队伍进行抢救伤员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4.4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港口管理局、港口(集团)公司、钦州火车站
主要职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4.5通讯保障组
组长:市工信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畅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保障应急装备。
2.4.6电力保障组
组长:市工信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工信委、钦州供电局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用电供应。
2.4.7物资供应组
组长:市发改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物资工贸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8灾民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委、商务局、市政管理局、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救济物品发放队伍;制定救灾标准,调配救济物品,联系生产厂家,组织好应急所用食品、饮用水,必要时通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令紧急调用;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灾区当地政府共同协商妥善解决好灾民的衣、食、住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指导灾民搭建临时住所。
2.4.9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组长:市市政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2.4.10维护社会治安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武警钦州市支队、预备役三团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11重要目标警卫组
组长:武警钦州市支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武警钦州市支队、预备役三团
主要职责: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4.12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监局、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钦州供电局
主要职责: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督促指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4.13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组
组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有关县区地震局
主要职责: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2.4.14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民政局、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统计局、人保财险钦州分公司
主要职责:召集相关部门并配合自治区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2.4.15应急资金筹措组
组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
主要职责:准备应急资金,发放应急救济款。
2.4.16呼吁和接受外援组
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商务局、外侨办、台办、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2.4.17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钦州电台、钦州电视台、钦州日报社。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确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及救援等有关信息。
2.4.18志愿服务管理组
组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团市委、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2.4.19涉外事务组
组长:市外侨办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外侨办、商务局、旅游局、钦州海关和新闻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事件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两类。
3.1.1地震灾害事件
(1)发生在本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
(2)外地发生、殃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
3.1.2其他地震事件
(1)强有感地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有震感、震级3级以上、4级以下的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强有震感,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2)海域地震事件:在本市近海及北部湾海域发生,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或波及陆地造成灾害的地震事件。
(3)地震谣言或谣传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或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3.2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3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本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全力配合。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本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全力配合。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请求援助。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自治区地震局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请求支援。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外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危害的,根据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
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由震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视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对在我市发生的地震谣言或谣传,事发当地政府及地震、公安、宣传等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平息。
3.4响应级别决定权限
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
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Ⅱ级、I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决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自治区地震局。
Ⅳ级级响应决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市地震局,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将研判结果报自治区地震局。由自治区地震局将最终震情预测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和工作部署要求,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通过钦州市地震虚拟监测台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震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地震发生后,按“震区村委会(居委会)震情速报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地震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程序逐级上报震情。
4.3灾情收集与报告
地震发生后,按“震区村委会(居委会)灾情速报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地震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程序逐级上报灾情。
同时,有关部门要视情迅速做好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1)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灾区所在县区民政局、地震局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地震局会同灾区所在县区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和灾区所在县区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全力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和灾区所在县区的公安、安监、交通、公路、铁路、水利、国土资源、住建、教育、卫生、环保、工信、市政、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对口部门迅速收集了解灾情及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地震灾区后,调查、收集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和自治区地震局。有条件的要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台办或外侨办。市台办或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及有关国家通报。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处置的主要内容:
⑴灾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灾区所在地的组织或个人应千方百计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
⑶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有效途径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搜查并确定重灾区的具体位置及区域范围。
⑷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震情、灾情初报情况,初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上级报告。
⑸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召开地震应急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⑹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调遣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应急响应启动
5.2.1搜救人员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2.3安置受灾群众
灾民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情需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2.4抢修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人员救护与工程抢险组和交通运输组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抢险队伍,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2.5加强现场监测
市、县区地震局会同自治区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灾区所在县区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2.6防御次生灾害
次生灾害防御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2.7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8开展社会动员
志愿服务管理组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市民政、红十字会等单位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2.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涉外事务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2.10发布震情灾情信息
各级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较大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具体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震级。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公告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县区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一般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5.2.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市、县区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并协助上级地震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3灾害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3.1震损建筑物安全鉴定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商请自治区专家组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或震损建筑物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安全鉴定。
5.3.2危险品处理
商请自治区相关专业救援队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5.3.3现场安全监视
现场指挥部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或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应对Ⅲ、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市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机制。
6.1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⑴地震灾害现场各类信息的汇总、上报和传达。
⑵划分救援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⑶协调解决灾民疏散、安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制订救援物资分配方案。
⑷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消除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⑸协调解决建筑物安全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6.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现场工作原则
⑴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⑵按照现场指挥部划分的责任区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接受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或撤离的安排。
⑶各级各类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和食品、生活用品等的共享或分配,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7.3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7.4调查和总结
市、县区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人才培养和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局按照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当地震灾害级别高、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本级财政应对困难的,请求中央和自治区予以资金支持。
8.5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管理、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航运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城市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并商自治区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9.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有关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市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局、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9.3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镇或人口较密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县区地震部门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9.4应急戒备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加强震情值班和地震监测,对异常及时上报与核实;保证信息传递和震情会商;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适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要害部门(单位):要害部门(单位)是指首脑机关、供水、供电、供气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交通枢纽、博物馆、档案馆等部门、重要金融单位、重要物资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
10.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训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4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10.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附录
附录:钦州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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