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企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企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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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企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企职工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日
梧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企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梧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13〕78号)精神,为做好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人员分流处置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下称114号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广发〔2009〕27号,下称27号文)以及梧政办发〔2013〕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安置范围
转企改制时在职在编人员和转企改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属安置对象。截止2014年4月30日,在职在编人员34人,其中符合提前离岗条件22人,不符合提前离岗条件12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70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69人。
三、安置原则
按照“四个确保”(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确保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确保妥善安排“事企待遇差”的补贴;确保在职职工转岗不下岗)的要求,落实政策保障。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政策”原则安置。
四、具体办法
(一)对“老人”的管理。
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新公司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不变。转制后待遇支付和调整由人社部等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解决”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规定列入统筹范围的离退休费”,另一部分是“单位负担的各项补贴”。“单位负担的各项补贴”部分,视企业效益发放。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休人员离休费医疗费待遇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对“中人”的安置管理。
1.选择提前离岗条件人员的安置。
(1)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在单位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
(2)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前离岗工资待遇为:离岗期间的工资按我市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以后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离岗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统称“五金”),如缴交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缴交。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退休的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根据自治区房改办《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1号)有关规定,公司在与提前离岗人员协商后确定,提前离岗人员住房公积金按提前离岗生活费的比例标准提取,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交,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公积金返还个人。
(3)对转企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转企后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企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4)转企后,年满50岁的有干部身份但不在干部岗位的女职工,按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第二条第(二)款“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可按照企业的办法正式办理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选择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
转制时,根据公司经营方向确需人员分流的,经本人提出书面材料申请,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自谋职业。其经济补偿的年限和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包括在外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政策,结合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实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为:经济补偿金额=职工转制时个人档案工资总额×职工工作年限。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社部门托管,档案托管费自付。
3.选择继续留用和新招人员的安置。
(1)转企后,继续留用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与转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转企后新招聘人员按劳动合同制执行。
五、职工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用初步测算为312.5万元(以人社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其中:
1.预留补缴2014年4月前欠缴的社会养老统筹费155万元(以人社部门实际测算为准)。
2.预留一次性缴清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40万元(2007年前退休的及未一次性缴清医疗统筹费的退休人员共32人,以人社部门测算为准)。
3.截至2013年12月12日,有7人选择提前离岗(其中2人是年满50岁的有干部身份但不在干部岗位的女职工,要求按照企业的办法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预留符合提前离岗人员5人提前离岗生活费用约46万元(201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从2014年起,按每年递增12%预留,具体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预留符合提前离岗人员单位缴交的各种社会保险约17万元(以人社部门缴交基数测算,2014年起按每年递增12%预留,具体按当年人社部门缴费基数缴交)。
5.预留符合提前离岗人员5人住房公积金约4.5万元(2014年以后按每年递增12%计算,具体按当年提前离岗生活费的比例标准提取缴交)。
6.预留符合提前离岗人员提前离岗费用、各种社会保险(包括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住房公积金或延迟退休年限等机动预留费用50万元。
根据114号文“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的规定,在处置公司资产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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