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3〕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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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经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9日
梧州市2012年度
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2012年度石油价格改革广西渔业用油财政补贴办法》精神,为加强对我市渔业用油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油价补贴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资格和兑付,坚持两次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油价补贴发放工作由市长、县(市、区)长负总责,市级政府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和自治区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资金落实。补贴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贴额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测算并核定的补贴用油量核发用油补贴。
二、油价补贴对象和条件
油价补贴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油价补贴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要纳入广西内陆捕捞渔船渔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纳入广西内陆渔船动态系统管理,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
(二)养殖机动渔船:养殖渔民(渔民企业)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须由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核发)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三)不得发放和扣减油价补贴的行为:补助对象或渔船有从事如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禁渔期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补贴;对未按规定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申请的,不予补贴;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扣减。
三、油价补贴申报与审核
(一)油价补贴申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并要求渔业生产者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渔船已灭失、拆解或被购置的,还应提供《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渔业生产者申报补贴资金,并应在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渔业生产者申报工作。
(二)油价补贴审核。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相关审核工作。
四、用油量核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测算用油量。灭失、拆解和新建的生产渔船,按其灭失、拆解前和建成后的实际生产时间(按月计算)测算用油量。
(一)捕捞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方法。
用油量=某类渔船主机功率×某类渔船补助用油系数×(全年实际作业月数/12)
某类渔船的补助用油系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
(二)养殖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方法。
测算耗油量所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按照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标准核定,即:
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养殖面积(公顷)×1.4千瓦/公顷
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小于上述计算值,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核定;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上述计算值,按计算的主机功率数核定。
用油量=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系数
养殖机动渔船的补助用油系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
五、油价补贴核定
(一)补贴标准的测算。
1.根据2013年3月我市各县(市、区)核准上报的各类机动渔船情况汇总,经农业部审核后,全市符合发放条件的渔船总船数1128艘,总功率为13181.44千瓦,总用油量为2983.02302吨。
其中:捕捞渔船总船数1125艘,主机总功率为13068.58千瓦,总用油量为2979.75802吨。
养殖机动渔船总船数3艘,主机总功率为112.86千瓦,总用油量为3.2650吨。
2.自治区下达我市2012年渔业用油油价补贴资金1160.15万元(其中此次下达662.12万元,历年结余2.21万元)。
3.根据上述数据,测算出我市渔船每吨用油量补助3923.7151元。
(二)补贴资金的核定。以自治区下达的2012年度油价补贴资金,按照上述测算确定的各类作业渔船补贴用油量和油价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六、补贴资金下拨、兑现及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下拨。此次分配的补贴资金,包括2012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2013年中央财政清算资金和2011年及以前年度留存在县(市、区)的净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确认的渔业用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确认的渔业用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认渔业用油油价补贴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油价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申领条件的渔船,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收到本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后确认无误,即可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应在12月15日前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有关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备案。
(三)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单独设置油价补贴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贴,核算油价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补贴对象、渔船功率、补贴用油量确认等环节把好审核关。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除追回补贴经费外,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渔业用油油价补贴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监督。不再继续发放的净结余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油价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贴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油价补贴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油价补贴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执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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