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人员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个体人员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22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缓解部分经济困难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根据各地反映,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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