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州”等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州”等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2013〕134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批复〈“三州”等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的请示》(黔发改呈〔2013〕1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州”等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着力加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特色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加大扶贫攻坚力度,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合作,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民族地区加速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作贡献。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划》明确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指导和协调,建立和完善促进协调发展、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要充分用好用活国家和省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各民族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民族地区发展各项工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规划》,要及时提出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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