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8月9日印发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动态管理的原则。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教、演练、修订以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央在黔单位是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案分类
第九条全省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10大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规范相关各方职责和任务的总要求,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制度。主要侧重明确基本原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别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措施、部门联动机制等方面内容。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能,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四)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收集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开展先期处置等方面内容。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预警响应措施、组织先期处置等方面内容。
(六)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省内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预警响应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是中央在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预警响应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八)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举办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应急指挥体系、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梳理与排查、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九)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应急指挥体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十)联合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方面内容。
第四章编制与修订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基本步骤。分为文稿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审核批准、发布公布、报送备案。
(一)文稿起草。应急预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同类别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组织起草。牵头单位应广泛开展起草工作调研及编制预案提纲,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二)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初稿起草完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体例格式复核后,由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家评审。应急预案原则上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也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
(四)审核批准。应急预案由授权的行政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审核批准。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衔接,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应急响应级别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
(五)发布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确定涉密等级的应急预案,按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六)报送备案。应急预案经行政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审核审批印发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村、居委会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报登记注册的管理单位备案。
7.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省和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项目业主编制的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施工单位编制的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报项目业主备案。
10.联合应急预案。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报相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报相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建立定期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责任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工作。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四)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六)人民团体应急预案。由各人民团体组织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七)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牵头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八)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编制,组委会负责人审批,以组委会名义印发。
(九)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编制,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以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名义印发。
(十)联合应急预案。由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修订。应急预案修订责任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新修订应急预案内容有重大变化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动的。
6.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预案实施、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的。
(二)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程序应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工作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三)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一)认真进行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全面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全面调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区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应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与当地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一致性。
(一)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商修订。
(六)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其登记注册的管理单位负责协商修订。
(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与本省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商中央有关部委协调解决。
(八)联合应急预案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商修订。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审核发布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操作手册。主要内容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决策及处置工作程序,各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职责、应急响应措施、应急保障、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宣教与培训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应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应急管理干部的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六章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有关程序,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应急演练应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1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进行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演练。
干旱、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应急演练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应在应急演练前做好广泛宣传,并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各地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演练的检查、指导,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演练的实效。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应急演练应从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演练名称、目标、内容、方式、主办单位、参与单位及人员、实施时间、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演练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做好演练的筹划、实施和保障工作。
(一)领导小组。负责演练的筹划、领导工作,审批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经费使用、评估报告、总结报告,决定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具体负责演练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拟定演练工作方案,组织演练工作方案评审,拟定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对演练过程进行控制等工作。
(三)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对演练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进行审核和论证,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保障组。负责协调应急演练所需物资、装备、技术、场地等保障工作,做好应急演练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急演练应制定演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标与要求,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演练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练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演练评估与总结工作安排,技术、安全、物资、装备等相关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应急演练可根据需要制定演练脚本。演练脚本是参演人员的具体操作手册。内容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二十八条应急演练可根据需要选择程序性、考核性、检验性演练等形式组织实施。
(一)程序性演练。演练前,选定突发事件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根据脚本进行推演,熟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检验。
(二)考核性演练。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演练控制人员随机调整模拟场景、下达有关信息或指令,参演人员根据信息或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演练。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但不拟定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演练控制人员向参演人员通报突发事件概况后,随机给出突发事件的模拟时间、地点、场景等信息,参演人员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自身应急处置工作经验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单位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应急演练牵头、主办单位应组织演练评估,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改进应急工作流程、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等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七章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启动后,下一级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自动启动,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一致。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市(州)人民政府可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Ⅲ、Ⅳ级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可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三条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长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直接提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的建议,报省长审批后,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2.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省长)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3.Ⅲ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4.Ⅳ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二)启动市(州)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1.Ⅲ级响应。由市(州)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2.Ⅳ级响应。由市(州)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三)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四)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五)启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相关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六)启动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组委会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七)启动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编制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八)启动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中央在黔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九)启动联合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联合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第三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可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Ⅲ应急响应的建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完成后,参照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及时发布终止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相关保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结构指南,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加强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应设立专职应急管理机构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预案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为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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