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1〕123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各地基本建立起了临时救助制度,但仍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标准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缺乏稳定资金渠道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医疗、教育支出较大和突发、意外事件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等问题,对于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畅通低保出口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建立起规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2年末,在全省全面建立起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与城乡低保制度等民生保障政策相衔接,能及时有效帮助解决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临时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三是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主要是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包括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重点对象: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三是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四是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五是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二)救助标准。各地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情况、困难类型、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时间期限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最低保障救助对象家庭一个月基本生活,最高保障救助对象家庭六个月基本生活。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申请人需提供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审批流程要符合救急救难的要求,采取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方式进行。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对本级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级组织入户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要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只批准一次。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开展临时救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可从各地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有效提高节余和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好事实事,是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扎实推进。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搞好制度衔接配套,形成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项救助制度等民生保障政策相互衔接、各有侧重、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要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监察、审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各级政府要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各地当前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地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本地临时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