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通〔2015〕35号
颁布日期:2015-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

养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建设完成,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移交村道所在乡(镇、街道)管养。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区)公路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村道沥青(水泥)路日常管理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由村道沥青(水泥)路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采用合同管理制度,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监督和指导实施,由所在乡(镇、街道)发包给村道沥青(水泥)路沿线的群众,为与农村精准扶贫工作有机衔接,选择的群众应征求当地村(社区)委会的意见,发包给当地比较贫困、具有劳动能力的群众,根据村道沥青(水泥)路的等级情况,一般一户群众可负责养护4至5公里。

第五条乡(镇、街道)应对养护人员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督促及时更换,保证日常养护不缺位。

第六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实行养护公开制度,即:公开养护人员的姓名、养护的路段、养护的任务、养护人员的联系方式、监督单位的联系方式。养护公示标牌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统一模式,由各乡(镇、街道)制作。养护人员未有电话的,可采用本村(社区)干部的电话取代,养护人员的情况由乡(镇、街道)统一汇总报送县(区)公路管理所,县(区)公路管理所汇总后报送市公路处备案。

第七条乡(镇、街道)应对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工作建立一路一档,包含辖区内村道沥青(水泥)路基本情况、养护合同、养护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安全标志服由交通运输部门采购统一发放,并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编号。

第九条清扫路面的工具由养护人员自行配置,县(区)公路管理所应为养护人员配置小推车、铁铲、镰刀、警示锥等工具。

第十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作业。

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质量要求做到常年路面及公路设施整洁、边沟涵洞等排水系统畅通。

养护人员发现路基、边坡存在隐患以及桥涵设施受到破坏等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治理方案,并及时报送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公路管理所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对村道沥青(水泥)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每月按时完成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情况报表工作并送县(区)公路管理所汇总后,报送市公路处。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县(区)公路管理所每年年初负责编制该县(区)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处审定。

第十三条市公路处负责审定县(区)公路管理所报送的村道养护计划,下达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四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采用市、县、乡多渠道共同筹措的方式。

市、县(区)财政暂按每年每公里600元筹措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的比例按照《毕节地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金沙县的养护资金市级、县级承担比例为1:9,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的养护资金市级、县级承担比例为2:8,七星关区、赫章县、百里杜鹃管理区的养护资金市级、县级承担比例为3:7)

市交通运输局暂按每年每公里500元筹措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

县(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金额的村道沥青(水泥)路水毁抢修、应急保畅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且不得占用日常养护资金。

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和抢修、应急保畅等工程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和村道沥青(水泥)路所在的乡(镇、街道)共同负责筹措。

县(区)根据村道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提高养护额度。

第十五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因路基宽度达到6.5米以上,需要提高日常养护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筹措所需的增加资金。

第十六条村道沥青(水泥)路的养护资金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市交通运输局下达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计划,将市级财政预算承担资金下达各县(区)。

市交通运输局筹措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划拨各县(区)。

县(区)公路管理所根据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的村道沥青(水泥)路里程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并监督发放。

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按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要求,单独设置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专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严格按照下达的村道沥青(水泥)路项目计划使用,村道沥青(水泥)路项目与项目之间不允许互相挪用。当年该村道沥青(水泥)路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在本项目上使用。

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村道沥青(水泥)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村道沥青(水泥)路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

县(区)公路管理所负责监督指导开展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村道沥青(水泥)路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村道沥青(水泥)路两侧修建危及村道沥青(水泥)路运行安全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村道沥青(水泥)路上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村道沥青(水泥)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道沥青(水泥)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沥青(水泥)路畅通的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沥青(水泥)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乡(镇、街道)协助配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工作纳入市对县(区)、县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区)公路管理所对村道沥青(水泥)路的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对全年养护检查质量不达标的乡(镇、街道),责令整改,若整改后仍不满足养护质量要求的,则扣除当年的养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公路处对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采取不定期随机抽取线路检查的检查方式,半年和年终检查1次,检查结果纳入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成绩。

第二十四条市公路处制定村道沥青(水泥)路检查考核办法,重点检查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管理、发放情况。不定期检查情况应进行通报,按照不定期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进行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公路处应加强对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暂停发放该县(区)下一年的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资金,待收回挪用的资金后,才发放下一年的养护资金,并按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对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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