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毕节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毕节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能委、财政局、水文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5个指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表的通知》(毕府办函〔2013〕130号)已对目标作了分解。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主要内容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设情况,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要求,在每年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目标、工作计划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核定后作为年度考核目标。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变化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初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年初开展期末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开展考核期间的2月10日前,将本县(区)考核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完成情况报送市水利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年度考核时,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和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监测数据进行随机抽查,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期末考核时,考核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监测数据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八条市水利局及时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同时交市委组织部,将其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期末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在市级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县(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直相关部门不予受理涉水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新成立的县级行政区因相应的机构、人员不健全,暂不纳入考核范畴,所在区域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表的通知》(毕府办通〔2013〕130号)目标分解对原所在县(区)考核,新成立的县级行政区要配合管理并提供相关考核资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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