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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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3〕192号)和省政府《关于〈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的函》(黔府函〔2013〕2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并制定了《毕节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毕节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
调整工作方案
为规范有效抓好全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1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盘活利用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获批原则
申请作区位调整的建设用地,必须是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依法难利用原则
因相关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布局调整等原因,一定时期内在原批准地址无法开发利用。
(三)未改变现状原则
调出地块尚未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改变,同时调整后的调出地块5年内不得再申请上报用地。
(四)调整面积不变原则
区位调整不得突破原批准的总用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原批准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乡镇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调入县城规划区。
(五)不占用坝区原则
调入地块不得占用已确定的千亩以上大坝耕地。
三、工作要求
(一)拟调入地块必备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急需建设用途,必须限时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不得造成新的土地闲置。
2.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完成了布局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和占用耕地规模不得突破拟调出的原批准地块相应的规模,且住宅用地中“三类住房”用地面积不减少。
(二)编制调整方案
方案对区位调整的拟调出、调入地块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对拟调出地块,应说明原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地块土地利用状况等有关信息,并承诺该地块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没有任何项目开工建设。对拟调入地块,应对调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积极作用作出充分阐述,并对调入地块的建设目标和可行性作出分析,承诺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区位调整方案制定后,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持召开有相关部门和土地权人参加的论证会(可根据情况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对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纳入报件内容。
(三)组织报件
区位调整报件参照常规批次用地报件的要求组件,包括区位调整的请示、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开发利用方案、一书三方案、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确认表、征前公示、听证材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城镇规划图及批文、调出地块位置图、调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有无违法用地说明、是否占用测绘标志的说明等,同时附原批复文件、缴费通知单、交款凭证(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批复及备案
区位调整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的领导,成立毕节市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建强(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从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马炼(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胡曼(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吴参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晓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朱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云龙(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谌毅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晓益(市财政局局长)
潘发勇(市工业能源委主任)
周兵志(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袁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超(市城管局局长)
胡敬斌(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区长)
顾掌权(大方县人民政府县长)
杨汉华(黔西县人民政府县长)
卢宏(金沙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丽(织金县人民政府县长)
郑成芳(纳雍县人民政府县长)
孙逊(赫章县人民政府县长)
杨桦(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赵永富(双山新区管委会主任)
聂焱(毕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王晓灵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批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审查报批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比照市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当地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报批、公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各环节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补偿机制
制定区位调整中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方案,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户的权益,完善被征地农户的长久保障机制,做到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让被征地群众满意。
(三)严守法定程序
切实履行区位调整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做到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征前告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征地听证、“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四)强化风险防控
建立区位调整土地征收中的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机制,提高矛盾化解应对能力,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五)严格耕地保护
区位调整方案要立足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做到调出好耕地、使用劣质耕地,对调出的耕地要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违法占用。
五、实施时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3〕192号)精神,实施时限为2017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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