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13]38号
颁布日期:2013-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优化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充分调动市区加快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省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以做大做强市区经济为目标,强化财政管理体制服务和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构建市区财政收入共享机制,完善财政收入增长激励制度,切实提升市区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规范财税分配秩序,促进各区之间公平竞争,不断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结合实际,贯彻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财政省直管县相关规定和全省统一分税制,以及省级对市区公共财政收入增量集中的规定,维护全省财政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规范、明晰主体税种分享机制,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按体制调整确定的分享比例分级解缴入库。

(二)坚持统筹推进,平稳过渡,保障各方既有利益。在省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按照“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按照市区财力水平对部分税种的分享比例进行分类核定,科学制定市区财力分配办法,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市和各区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收入格局基本不变、既得财力不受影响。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市区共同发展。建立市区财政收入增收激励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市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市区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坚持收入共享,优化分配机制,均衡区域财力。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实行以共享收入为主的收入划分办法,建立市与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个别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和少部分特殊行业的地方税收保留在市级,剩余大部分市属税源纳入区级收入范围,提高区级征收积极性,实现“抓大放小”,增强市级财政调控和财力统筹能力。

(五)坚持依法治税,科学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征管范围和级次,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避免产生收入混库、税源转移等问题,确保市区收入稳定增长。

三、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由于贵阳市所辖一市三县已实施财政省直管县,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直接确定,因此,本次市以下体制调整仅涉及市辖各区。

(一)科学合理划分收入

1.税收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中烟公司、烟草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除观山湖区外);中烟公司、烟草公司贵阳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贵州电网公司、贵阳银行、贵州银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贵州省农信社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云岩、南明两城区房屋交易契税;车船使用税。

(2)市区共享收入

南明、云岩两城区: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省、市、区2:4:4比例分成,除金融保险业外的营业税按照省、市、区2:2:6比例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区4:6比例分成、土地增值税按照市、区7:3比例分成,土地交易契税全留区级。

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高新、经开六区: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省、市、区2:2:6比例分成,除金融保险业外的营业税按照省、市、区2:0:8比例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区2:8比例分成,土地增值税、契税全留区级。

观山湖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按照省、市、区2:7:1比例分成。

(3)区级固定收入

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全留区级。

2.非税收入划分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根据中央规定和各级职能部门履行职能需要设立,对现行各级非税收入划分不作统一调整,仍按原体制和规定执行。

3.上解和补助

为支持各区发展,保证各区存量不变,既得利益不受体制调整因素影响。以2012年地方收入为基数,各区按新的税收划分办法计算区级财力,超出2012年实得财力部分由区定额上解市财政,不足2012年实得财力的,由市财政定额补助区。纳入市区两级年度结算。

从2014年起,各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内部分,市财政集中10%,用于全市性重大民生支出、重点经济建设领域、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和调节各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均等化水平。各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市级不再集中,鼓励各区大力培育财源,壮大各区财政实力,实现财政收入的增收,推动区域经济共同、协调发展。

市政府原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财力集中和补助办法继续执行。

(二)支出划分

根据市与区事权划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市与区的支出划分。

市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市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市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区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区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区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四、其它配套政策及措施

(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预算收入级次管理,共同做好税收收入征管工作。对调整、变更较大,影响市区收入格局的,由工商、税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工商、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征管转移手续。对难以确定收入级次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各区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再由市财税部门按照本意见明确的分享比例进行划分。

(三)各区应大力加强向市外、省外、国外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区级经济社会发展,增加贵阳市的总体经济规模,市区范围内相互引进的企业及原存量企业搬迁、重新更名注册的,不属于招商引资范围,不得享受区级出台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区与区之间正常迁移的企业,原则上区级收入基数留在原所在区,增量部分按本体制执行。

(四)除国家、省制定的政策外,在本体制执行前各级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按原有的文件执行。本体制实施后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执行”的原则。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凡违规自行出台的,市级将按违规金额相应扣划等量财力。重大项目需市、区共同承担的优惠政策,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五)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监察、税务、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其税收一律收归市财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体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2014年初市委、市政府将对本体制进行评估,视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优化和完善。体制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出台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等相关政策,市将视情况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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