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2日

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贷款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暂行规定》、《贵阳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配置资源进行贷款融资的非集中成片、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中贷款使用范围主要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

第二章融资和用款主体明确

第五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主体,负责统筹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由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借入,云岩区、南明区政府应分别明确一家项目实施单位,并负责提出“借、用、还一体化”的初步方案,偿债资源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

第六条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合法的授权委托协议,贷款主体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提取适当比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入签署的协议中,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双方应加强对借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安全使用。

第三章贷款用款流程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征收及建设的实施进度,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向贷款主体提出用款申请。

第八条贷款主体根据用款申请,应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并依据投资及资金计划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贷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的贷款专户中。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棚户区城改办应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市政府已明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行融资的项目清单,牵头组织和协调贷款项目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需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征收摸底工作情况,具体提出征收及建设方案及投资估算,其深度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的需求。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深度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经市评审中心评审概算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项目招标阶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的批准内容进行招标,工程费用不能突破概算,若突破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阶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建设项目概算调整严格执行省、市概算管理文件。擅自进行设计变更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工程实施中,严格按已批征收方案确定规模、内容、标准进行补偿,超出补偿标准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工期要求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四制”建设。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如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损失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应尽快按照批复建设工期内完成工程进程,完善质量备案、工程验收、财务审计等其他手续。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贷款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二)负责提出“借用还一体”方案中的配置资源方案,并与项目属地政府、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等单位及时对接,做实还款来源。

(二)负责完善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的报批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三)负责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请的用款申请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用款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签订的委托协议,依法合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责任制。

(三)提供的申请用款附件应具备法律效力。

(四)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

(五)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棚户区城改办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入库,计划安排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融资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并在本办法原则指导下编制《贵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与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按照“按规划、带项目、配资源”及落实还款来源的原则配置资源,由项目贷款主体提出配置资源开发实施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均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包括征收协议签订、补偿资金兑付、资料收集等),其中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区(市、县)政府还应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行业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联席例会制度。为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市政府融资工作联席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棚户区城改办、市国资委、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市审计局和有关金融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和处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市督办督查局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由市国资委通过建立和完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防范机制,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市、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检查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市、各区(市、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四条涉及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涉及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借款、用款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以政府配置资源进行其他银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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