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州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州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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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州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代课人员实施意见
州教育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州编委办州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抓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推进我州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均衡配置,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努力推进教育公平。现就我州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治教,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从而提高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推动我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贯彻落实《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治教,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因工作需要确需留用的,可以给其三年时间在岗进行学历提升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可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不合格者,学校不需要聘用的,依法进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基本方法
(一)对现有中小学代课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现有代课人员指2008年9月1日前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学岗位上代课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且目前仍然在岗的县聘(县级财政支付工资的)代课人员。为使代课人员的聘用、待遇、培训、辞退等有章可循,对目前仍在岗的代课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1.统一认定并与代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准新增代课人员,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现有代课人员的认定工作。经认定后,对留用的代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用人单位与代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统一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签订。
2.按照《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对于教龄满1年以上,取得教师资格证,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目前仍坚持在教学岗位上的代课人员。在今年5月31日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未取得教师资格,但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目前仍坚持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可以先于今年5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者可续签劳动合同。
3.加强代课人员聘后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代课人员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要建立代课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反映代课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考核结果等,作为代课人员续聘、辞退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代课人员培训并纳入全州中小学继续教育范畴,不断提高代课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师德修养。
4.依法落实代课人员相关待遇。参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0号)文件规定以及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代课人员,其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多渠道分流代课人员。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后,各县(市)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多渠道分流代课人员。
1.鼓励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参加中小学新增教师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县(市、区)要积极鼓励符合公办教师招录条件的代课人员参加州、县级中小学新增教师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及时给他们提供招考信息。在报名考试期间,安排一定的应试学习时间。
2.转岗聘用代课人员。对连续教龄满15年以上(含15年),年龄男50周岁(含50岁)、女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目前仍坚持在教学岗位上的代课人员,确需工作留用的,可以继续实施劳动合同管理。
3.依法辞退代课人员。对于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和学校工作不需要继续聘用的代课人员,依法进行辞退。
4.做好被辞退代课人员的补偿工作。凡2008年1月1日后聘用的代课人员被辞退的,其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从2009年4月15日至4月底止。要结合各地实际,召开有关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对现有代课人员的基本情况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摸底。要密切关注已辞退代课人员的思想动态特别是信访动态,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二)认定协商阶段。从2009年5月1日至5月15日。经认定的代课人员,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其进行协商,同意留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同意留用者,要按规定作好经济补偿工作。
(三)签订劳动合同阶段。从200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总结阶段。从2009年6月1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将规范管理代课人员的工作情况于6月15日前报州教育局。
五、经费开支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代课人员工资待遇和被辞退的代课人员经济补偿等经费均由县级财政承担。
六、组织领导
建立由州教育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州监察局、州府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处理代课人员规范管理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的重要性,强化政府的责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代课人员问题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职责,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作好此项工作。使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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