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南府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并结合州情实际,现就我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三化同步”战略和州委、州政府提出的大力实施开放型后发赶超、创新驱动和“一圈两翼”三大战略目标,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措施,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等手段,健全法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加大投入,强化保障,逐步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全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框架;到2020年末,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到2030年末,全面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全州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2.7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8%以上;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综合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4.65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到2030年,全州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5.42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严格控制流域和全州取用水总量

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全州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坝王河、方村河、六硐河、曹渡河、独木河、樟江、瓮安河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省级统筹协调下制定我州境内清水江、都柳江、涟江、蒙江等跨市(州)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全州范围内流域和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全州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探索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规范取水许可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取水项目,要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退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建立全州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水平衡管理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

(三)严格水资源论证

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等州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费,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确保州、县两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同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的支持力度,将水资源财政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编制全州水资源调度规划,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全州境内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地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跨县(市、区)水资源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规划、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六)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在查明全州地下水的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取水许可、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加强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

(七)加强河道生态用水保障

实行河库水资源联合调度,满足河道生态用水需求。河道生态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区间天然径流,有效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的排水,合理利用河流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供水。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开展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推广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三)严格节水“三同时”管理

实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节水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涌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矿山聚集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一)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

建立全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建立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预警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测、通报、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登记、审批及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区域除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外,还要限期整改使其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强化政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采取用水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确保到2015年,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综合达标率达到90%,纳入中央规划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重要城镇必须建立备用水源。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四)加强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以重要河库、湿地和城镇水环境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库水域及岸线,切实维护河库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成立黔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执行《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4]88号)。

州水务局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委、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制定全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落实考核工作。

(三)加强水资源监测与管理

组织开展全州水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州、县两级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水资源保护、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的投入。规范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确保60%以上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

(五)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六)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真正实现对各类水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保护。

(七)加大水资源管理执法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开展好水资源管理综合执法,保障水资源管理秩序良性运行。

(八)加强宣传与监督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1.黔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1

黔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陈有德(副州长)

副组长:高原(州水务局局长)

成员:仲成鹏(州发改委总经济师)

莫如选(州财政局副局长)

陆世英(州住建局副局长)

林雪洪(州审计局副局长)

张飚(州统计局副局长)

李家高(州水文水资源局局长)

姜雷(州工信委总工程师)

周尔春(州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杨海英(州水务局总工程师)

陈祎(州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鹿占黔(州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水务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高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海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2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任务名称(21项)

序号

具体工作(48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1

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水资源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县城乡规划部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农委、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2

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2.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3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州水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用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取水,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5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6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7

建立全州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8

深入勘查,查明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形成地下水资源战略储备。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州国土资源局

9

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

10

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国土资源局

5.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11

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

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物价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6.加强水资源管理调度

12

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来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城乡规划局、州农委

13

制定全州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城乡规划局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14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15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16

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7

开展节水型社会州级试点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教育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18

严格限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农委、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9

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

州水务局、州农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

州科技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20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州水务局、州质监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州农委、州科技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3.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

2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22

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23

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各取用水户

4.积极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24

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25

矿山聚集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三)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制度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

26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州水务局

州环保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2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目标。

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市、区)环保局、水利局(水务)(农工局)

2.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

28

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审批及监督检查。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2.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

29

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地区除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外,还要限期整改使其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环保局,各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3.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30

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到2015年,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要达到90%,纳入中央规划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

州水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局、州农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31

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

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环保局

32

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重要城镇必须建立备用水源。

州水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3

以重要河库、湿地和城镇水环境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库水域,切实维护河库健康生命,改善人居环境。

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林业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四)保障措施

1.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

34

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州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州政府办、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1.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

35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水务局

州、县各相关部门

2.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36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州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州水务局

州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

具体考核办法由州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相关部门、

3.加强水资源监测与管理

38

组织开展黔南州水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州、县两级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州水务局、州财政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财政部门

4.加大资金投入

39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水资源保护、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的投入。

州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征收,规范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物价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5.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41

加强州县两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州编委办、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6.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42

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3

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7.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44

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体制。

州编委办、州水务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45

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州编委办、州水务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9.加强宣传与监督

46

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

州水务局

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地方政府、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47

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州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48

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州水务局

州环境保护局、州国土资源局、各级新闻媒体、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农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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