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现就我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和《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全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框架;到2020年末,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到2030年末,全面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全州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0.2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6;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严格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三)严格规范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建设项目,要对项目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合理核定取用水量。配合做好全省的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水平衡管理制度。
(四)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查明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
(六)加强水资源管理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来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制定全州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州级和县市级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推广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
(三)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矿山聚集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四、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
(一)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湖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湖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登记、审核及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地方除限制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外,还要限期整改使其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认真执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确保到2015年,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纳入中央规划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重要城市必须建立备用水源。
(四)加快推进黔西南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期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以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为前提,以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环境优美为主要目标,强化生态基础,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安全保障体系、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体系、水环境治理体系和黔西南州民族风情山水文化培育,转变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增强全民水生态文明意识,增进全社会水福利,提升城市品质,塑造现代人水和谐关系,将黔西南州建设为“天蓝、地绿、水清、人和、业兴”的现代山水城市和经济欠发达江河水源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义龙新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由州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三)加强水资源监测与管理。配合省水利厅开展好水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覆盖省、州(市)、县三级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水资源保护、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的投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六)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七)加强宣传与监督。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1.黔西南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3.黔西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附件1
黔西南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黔西南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周登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召集人:田大宝州政府副秘书长
许军州水务局局长
成员:王林州财政局局长
陈湘飚州发改委主任
陈晴州工信委主任
孙礼平州住建局局长
方先红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先华州环保局局长
莫武安州农委主任
雷宪春州审计局局长
陈晴州统计局局长
钟瑜州水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具体负责黔西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沟通协调、咨询审查、总结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州水务局局长许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主要职责
(一)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对各县(市)、新区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做好省级考核迎查等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联席会议的安排开展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二)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制定我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考核办法。
(三)加强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向州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按季度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推进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附件2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任务名称(21项)
序号
具体工作(50项)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水务局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2
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水务局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3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和业主单位、论证单位、评审专家及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各资质单位、各取用水户
2.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4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
州水务局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5
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州水务局
3.严格规范取水许可
6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7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8
配合做好全省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4.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9
深入勘查,查明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形成地下水资源战略储备。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
10
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
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
11
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
州环保局
5.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12
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
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物价局
各县(市)水务局
5.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13
严格按照省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到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州水务局
州财政局
6.加强水资源管理调度
14
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来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
州住建局
15
制定全州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
州住建局、州农委、州环保局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16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17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各取用水户
18
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各取用水户
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9
开展州级和县市级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20
严格限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农委、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21
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
州水务局、州农委、州财政局
州科技局、各县(市)水务局
22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州水务局、州质监局、州工信委
州住建局、州农委、州科技局、各县(市)水务局
3.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
2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
各县(市)水务局、各取用水户
24
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各县(市)水务局、各取用水户
25
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各县(市)水务局、各取用水户
4.积极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26
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
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
州环保局、各(市)环保局、水务局
27
矿山聚集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水务局
(三)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制度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
28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2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湖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湖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目标。
州环保局、州水务局
州发改委、各县(市)水务局
2.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
30
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登记、审批及监督检查。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31
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地区除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外,还要限期整改使其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州水务局、州环保局
各县(市)水务局、环保局
3.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32
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到2015年,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要达到90%,纳入中央规划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
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农委、州住建局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33
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
州水务局、州环保局
各县(市)水务局、环保局
34
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重要城市必须建立备用水源。
州水务局
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5
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环境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居环境。
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住建局
州发改委、各县(市)水务局、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1.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
36
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州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州政府办公室、州水务局
各相关部门
37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州水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2.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38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义龙新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州水务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9
具体考核办法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州水务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加强水资源监测与管理
40
组织开展黔西南州水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州、县(市)、乡三级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州水务局、州财政局
各县(市)水务局、财政局
4.加大资金投入
41
州、县(市)、义龙新区财政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水资源保护、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的投入。
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42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征收,规范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物价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水务局
5.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43
加强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水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4
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各县(市)水务局
45
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各县(市)水务局
6.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46
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体制。
州水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水务局
47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州水务局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水务局
7.加强宣传与监督
48
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
州水务局
各级新闻媒体、各县(市)政府、水务局
49
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州水务局
各县(市)水务局
50
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
州环保局、各级新闻媒体、各县(市)水务局
附件3
黔西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4〕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义龙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州水务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4个指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表的通知》(州府办〔2013〕102号)已对目标作了分解。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主要内容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设情况,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州水务局,由州水务局核定后作为年度考核目标。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州水务局备案。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在开展考核期间的2月底前将本地区考核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完成情况报送州水务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年度考核时,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和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区进行随机抽查,结合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监测数据,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期末考核时,考核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监测数据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八条州水务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义龙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期末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区,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州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州水务局会同州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或自行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开展对所辖行政区域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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