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府办发〔2015〕41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黔西南州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科学划定我州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现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

黔西南州林业生态红线目标任务表

红线

名称

2015年

目标

2016年

目标

2017年

目标

2018年

目标

2019年

目标

2020年

目标

1

林地

保有量

1245.90

万亩

1247.60

万亩

1249.40

万亩

1251.00

万亩

1252.70

万亩

1254.40

万亩

2

森林面积

保有量

1245.90

万亩

1247.60

万亩

1249.40

万亩

1251.00

万亩

1252.70

万亩

1254.40万亩

3

森林蓄积

保有量

2150.75万立方米

2242.19万立方米

2333.64万立方米

2425.08万立方米

2516.53万立方米

2607.97万立方米

4

公益林面积

保有量

749.10

万亩

749.10

万亩

749.10

万亩

749.10

万亩

749.10

万亩

749.10

万亩

5

湿地面积

保有量

38.87

万亩

38.87

万亩

38.87

万亩

38.87

万亩

38.87

万亩

38.87

万亩

6

石漠化综合

治理面积

18.75

万亩

37.12

万亩

55.78

万亩

73.13

万亩

90.48

万亩

107.83

万亩

7

物种数量

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

8

古大珍稀树木

保有量

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9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不低于1.78%

各县(市)林业生态红线目标任务详见附表1。

二、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一)红线区域。

按照我州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州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州主体功能规划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外的国家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全州红线区域面积787.9737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1.26%,其中林地749.1082万亩、湿地38.8655万亩。

(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我州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州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和所有湿地。一级管控区共有林地、湿地58.1015万亩,其中林地19.236万亩、湿地38.8655万亩。

二级管控区的范围是:红线区域内一级管控区外的公益林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省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公益林地和一级管控区外的其它公益林地),二级管控区面积729.8722万亩。

三、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措施

(一)一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的,必须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禁止其它建设项目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严禁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其它林木的采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严控制。

经批准在公益林区域内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石、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活动。

(二)二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

二级管控区内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绿色产业活动外,严禁其它生产建设活动。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要符合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新建和改建坟墓以及其它毁林行为。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二级管控区内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对古大珍稀树木实行登记和挂牌保护,采用“身份证”式管理。禁止捕猎、杀害、贩卖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四、保护林业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一)全面实行森林保护“六个严禁”。

在全州范围内,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严禁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

(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

认真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定额管理制度。凡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可以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和湿地;确需占用、征用、征收林地或湿地的,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或湿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切实保护好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和湿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全州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定额不突破。要加强对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在选址(拟选址)和土地招拍挂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意见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供地项目使用林地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等将林地转化为其它农用土地的行为。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破坏林地或湿地。在批准建设、采砂、采石、采矿及土地整治等项目前,各部门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经核实在林业生态红线外且为非林业用地时方可批准,属于林业用地的须办理占用征收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加大临时占用林地、因灾毁损林地以及废弃矿山用地的生态修复力度,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限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建立并认真执行县(市)自查监管制度。

(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禁止采伐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和采挖古树名木,禁止商业性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木,严格控制交通沿线、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河流两岸和重要景区景点周围的林木采伐。严格管控公益林采伐,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从严控制改造规模和范围,加强审批监管。要对森林采伐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四)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县(市)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实现持续稳步“双增长”,石漠化面积逐渐减少,公益林生态功能显著提高,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管理和恢复,古大珍稀树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全州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并分解到乡(镇、街道),分解到年度,将红线区域面积落实到小班地块,并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进一步研究制订植树造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林地和湿地保护管理、森林采伐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大珍稀名木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森林、湿地资源增长的支撑体系,加快形成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义龙试验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指标按原乡(镇、街道)所属县(市)分解到乡(镇、街道)指标执行。义龙试验区将所属乡(镇、街道)红线指标汇总制订义龙试验区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五)石漠化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修复制度。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珠江流域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治理和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严格保护辖区内的自然植被,加强对重要水源地森林的涵养保育,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封禁管理。禁止对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树木进行滥捕乱猎、滥挖乱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对占用征收的林地、湿地,特别是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林地,原则上作为环境绿化用地;涉及古树名木的,优先进行就地保护,确需移植或采伐的,须编制古树名木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施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按时限要求恢复森林植被,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植被恢复面积为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原则,按年度编制科学合理的森林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成林率,确保森林总量不降低;对于本行政区域不能安排森林植被恢复的,应异地实施植被恢复,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检查验收。

(六)森林资源及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包括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名木等在内的森林、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对辖区内乱征乱占林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现象较为突出,发生恶劣影响、造成森林和湿地资源破坏严重的案件,对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案件查处不力、不按期办结上级通报(督办)的各类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案件,造成森林和湿地资源重大损失;利用行政命令非法干预保护森林和湿地资源的执法工作或违法审批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县(市)、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基金,努力将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持平。探索按照森林(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高低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类、分级差别化补偿。探索对权属为集体或个人的公益林及自然保护内的林地、森林实行赎买政策,确保林农收益和公益林安全。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逐步扩大湿地保护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引导和鼓励受益区社会主体直接为受损者提供生态补偿或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

(八)公共财政资金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把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要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推行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贴息补助、股权投入、试点示范、绩效评价等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出台对木本粮油、珍贵树种培育、木材战略储备、生物质能源等专项补贴政策。加大对林业灾害监测、防治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森林、湿地资源年度目标监测考核考评制度。

要按照科学全面、简便易行的原则,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建立和完善以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公益林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石漠化治理面积、物种保护、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和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9条红线为一级指标,以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林地生产率、年度营造林三率(任务完成率、合格率和成林率)、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面积及成效、林地湿地林木资源增长和消耗、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执法、森林经营、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树木保护、义务植树尽责率等为二级指标的年度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各县(市)林业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红线区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

(十)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科学、客观反应领导干部任期内对林地、森林、湿地等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和增值活动,评估领导干部任期内林业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变化,全面反映政府对林业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情况及负担能力,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主体,以此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附件:1.黔西南州县(市)按年度划分林业生态红线目标任务表

2.全州各县(市)管控区和分级管控区面积

3.黔西南州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图

附件:黔西南州县(市)按年度划分林业生态红线目标任务表.doc

附件:全州各县(市)管控区和分级管控区面积.doc

http://www.qxn.gov.cn/ViewGovPublic/GovFiles.2/140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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