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2〕67号
颁布日期:2012-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我州区域内发生的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2.1组织指挥机构

黔西南州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减灾委”)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联系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州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粮局、州城乡规划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农委、州扶贫办、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统计局、州文化广电局、州安监局、州食药监局、州审计局、州畜牧水产局、兴义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州应急办、州人防办、州气象局、兴义供电局、州工商局、兴义公路管理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人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州人寿保险公司、州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成立全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发生严重性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州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州的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州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担任指挥长,联系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和州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各县(市)、乡(镇)的指挥机构参照州级设立。

2.2工作职责

2.2.1州减灾委工作职责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州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开发区开展减灾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负责上级及省内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州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州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及时组织制定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请求给予援助;宣布灾区应急救助期的起止时间。

2.2.3州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州民政局为州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全州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工作汇报;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检查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4灾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命令;迅速了解灾情并立即报州人民政府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现场抢险队伍抢救人员;组织医治伤病员和灾区防疫卫生工作,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条件,安置、疏散灾民;组织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组织有关部门确定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尽快协助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接受、安置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密切监视灾情,进行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做好防灾工作;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化学污染等次生灾害;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尽快抢修水、电、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平息灾后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2.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州减灾委的要求和部门职责,全力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州民政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倒房恢复重建、社会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设置避难场所,安置疏散灾民,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及州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州减灾委日常工作。

州发改委: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并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州工信委:组织跨县(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通讯和煤、电、油保障的综合协调。负责灾区煤炭企业、黄金企业的协调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所辖学校教学楼、校舍的防灾减灾安全工作;汛期,督促做好危险地带学校学生的疏散转移工作。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州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履行地质灾害监督管理、组织对地质灾害事故调查及成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及措施。

州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州城乡规划局:负责城乡居民房屋建筑的规划,注重防灾减灾总体布局。

州人防办:组织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修抢险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运输船舶疏散和救援工作。

州水务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州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有管辖权的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州农委、州扶贫办: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州食药监局:组织对灾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州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兴义供电局:负责灾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电保障和灾区通电的恢复重建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州文化广电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广播、电视系统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对灾害危险地段的化工厂、化学物品的仓库进行设防及应急安全措施检查。

州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州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州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

州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州商粮局:负责灾区粮食、食用油等物资供应。

州畜牧水产局:负责渔业船只、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救援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州科技局: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兴义公路管理局:抢修被毁公路,负责灾区公路的恢复重建。

州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电讯设施的防灾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保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通讯的畅通。

州人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协调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杠杆促进辖区内经济联合、协作,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州人保财险公司、州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参加保险的农村住房、人员、财产等因灾损毁的查勘理赔工作。

兴义军分区、预备役炮团:根据州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州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骨干队伍,重点承担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骨干队伍,重点承担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组织消防车辆为严重干旱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等急难险重任务。

州慈善总会、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省红十字会,向外界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部门的汛情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部门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农业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州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处置

4.1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我州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灾(I级)、重大灾(II级)、较大灾(III级)、一般灾(IV)四个级别。

4.1.1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含6.5级);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4.1.2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2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3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0—50万人;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

4.1.3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1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0—30万人;

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100—5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

4.1.4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标准的均为一般灾。

4.2预案的启动

4.2.1当发生特别重大灾、重大灾达到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州减灾委启动本预案,在州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4.2.2当发生较大灾达到三级或四级响应时,州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4.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2.4特殊情况下,可酌情降低上述启动条件。

4.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州级设定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等级,由州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4.3.1I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2)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预警及灾害发生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州民政局

救灾科

┣与气象及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报告分管副局长

┗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审核灾害程度

州减灾委副主任

(州民政局局长)

┣明确响应等级

┣提出一级响应建议

┗报告州减灾委主任、省民政厅

州减灾委主任

(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

┏决定启动响应

┣成立应急救助指挥部

┗统筹灾害救助工作

(1)接到灾情后,州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3)州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于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州级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州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级抗灾救灾指挥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联系。实行灾害信息零报告制度,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害稳定。

(5)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告。

(6)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州民政局与州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州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4.3.2II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30%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预警及灾害发生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州民政局

救灾科

救灾处

┣与气象及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报分管副局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报减灾委副主任

州减灾委副主任

(州民政局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

┣明确响应等级

┣提出二级响应建议

┗报告州减灾委主任、省民政厅

州减灾委主任

(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

┏决定启动响应

┣成立应急救助指挥部

┗统筹灾害救助工作

(三)响应措施

州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州减灾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应急救助措施;组织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州民政局与州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6)指挥部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县市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州民政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与受灾县市区24小时联络。

(7)州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州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州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4.3.3III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II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预警及灾害发生

州民政局

救灾科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及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报告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

┣明确响应等级

┣提出三级响应建议

┗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决定启动响应

州减灾委副主任

(州民政局局长)

┣报告州人民政府、州减灾委主任

┣成立民政局应急救助领导小组

┗统筹灾害救助工作

(三)响应措施

州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请求省民政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民政系统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灾害救助工作。组建综合协调组、灾害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现场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综合协调组及时通报减灾委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4)接到灾情后,州级民政部门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5)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州民政局与州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6)每天与灾区民政局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州政府和省民政厅,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乡(镇)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州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4.3.4Ⅳ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下;

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下。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见流程图4)

预警及灾害发生

流程图4

州民政局

救灾科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及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提出救助方案

┗向分管副局长报告

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

┣决定启动响应

┣统筹灾害救助工作

┗报告州减灾委副主任

(三)响应措施

州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州民政局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指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2)适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收集信息,随时向局领导汇报,不定期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3)州民政局根据灾害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救助方案。上报州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直到灾害稳定。

(4)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州民政局副局长决定响应终止,向州减灾委副主任报告救助工作情况。

5.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5.1.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5.1.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乡镇和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1.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1.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5.2.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局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州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5.2.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民政部门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州级民政部门每天10:00前向州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上报。

5.2.3灾情核报。灾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州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下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州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州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5.3灾情核定

5.3.1各级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5.3.2各级民政、气象、水利等部门,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3灾区民政部门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州级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州级水利部门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州级国土部门审核;涉及干旱、冰雹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由州级气象部门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由州级农业和林业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州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州政府新闻办,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

6.1.1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一次完成对本年冬令期间和下年春荒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的调查,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州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附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的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表)。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确保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6.1.2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向州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级民政部门会同州级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荒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1.3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1.4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6.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2灾情稳定后,灾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州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州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级民政部门(附各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6.2.3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向州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级民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向省级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4发改、教育、财政、水利、建设、交通、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总结评估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7.1.2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7.2.1州级民政部门在全州建立1个州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民政局每年汛期前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大米、净水设备等生活必需的救灾物资在本级进行储备。灾害多发地区还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

7.2.2灾害多发县市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与生产厂家、大型超市供应商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7.2.3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7.2.4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州级可调(征)用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时,对水库下游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居住群众的应急转移线路、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置方案。

7.4通信保障

7.4.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7.4.2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州、县、乡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州级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3以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部门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5装备保障

7.5.1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5.2州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县市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6.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农业、林业、国土、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队伍,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7.6.3各级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7.6.4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7社会支持保障

7.7.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7.7.2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3军队、武警、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1.2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本辖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8.1.3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1.4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8.2奖励与责任

8.2.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2.2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3监督检查

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应急办会同州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9.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黔西南州民政局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布。预案实施后,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3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呈批件(表样)

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年第号

响应批准领导:

月日时分

承办单位:

州减灾委办公室意见:

月日时分

州民政局救灾科意见:

月日时分

上报灾情单位:

接报时间: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报告及启动响应建议:

报:

抄:

承办人: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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