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三亚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09〕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财政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财办库〔2004〕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资金借款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为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扶持重点行业发展,在项目单位资金无法及时到位时暂时将财政资金借给项目单位且到期后必须归还(或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支出)的经济行为。
预拨款是指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预拨财政资金的特别借款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提前预拨待后从当年超收收入中安排支出且纳入当年预算调整的资金,二是提前预拨纳入下一年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是当年已有预算安排,但在人大批复预算前需提前预拨给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借款的办理
(一)财政资金借款包括市本级预算单位和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借款。由借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借款报告和市领导的批示,审核并视财政资金库存情况提出借款意见后按以下程序上报审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后转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世行、亚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债转贷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三)省财政扣款形成的被动借款。省财政扣款形成的被动借款,在与省财政办理结算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要求有关单位向该局提交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须注明还款期限。
(四)各单位借款时必须与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须明确还款期限和方式。
第四条预拨款的办理
预拨款由用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和市领导的批示,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以下程序上报审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00万元以上的预拨款由市政府转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借款的归还
财政资金借款到期时由借款单位主动归还,逾期如不归还的,由市财政局向借款单位发送还款催缴函,限期归还,同时上报市政府,如在期限内仍不还款的,由市政府责令借款单位还款。
第六条预拨款在市人大批复预算后,由市财政局列支。
第七条法律责任
有关人员在办理财政资金借款、追还等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在市财政催还期限归还的,对借款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及至追究法律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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