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迎宾路中段控规B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迎宾路中段控规B-01-02地块中13381.08平方米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5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迎宾路中段控规B-01-02地块中13381.08平方米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阳镇人民政府,河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拟征收河东区和吉阳镇辖区内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吉阳镇荔枝沟居委会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宗用地位于三亚市迎宾路中段控规B-01-02地块内。土地权属为:河东区东岸村213平方米、干沟与海罗村委会待处理地1320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具体的征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红线图。用地面积约13381.08平方米(合约20.0716亩)。
二、为做好该宗用地拟征收土地的调查工作,由吉阳镇、河东区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青苗清点、地上附着物和土地面积丈量等土地补偿审核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该宗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该宗用地拟征收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四条规定,吉阳镇应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确认,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履行征地前告知等程序的证明及土地权属确认意见。待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附件
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根据《关于三亚市迎宾路中段控规B-01-02地块中13381.08平方米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拟征收用地位于地块,属于村委会小组集体土地,用地面积为公顷,其土地利用现状为。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及土地权属清楚,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准确。
二、同意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
三、接受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同意以货币方式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对拟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确认数量和补偿标准没有异议。
五、我单位对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无异议。
被征地村小组组长(签字及手印):
被征地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