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12〕53号
颁布日期:2012-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沧政字〔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科学发展,做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确立三条红线,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实施考核评估制度,基本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53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9.0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红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71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25%以上。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二、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地表水、地下水量分别明确。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总量。依据上级下达的本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分解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利用再生水、雨水、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

(五)严格控制用水增量。严格控制用水过快增长。农业用水不再新增深层用水,鼓励优先利用地表水、再生水及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新增工业用水依据用水定额严格审批;加强生活用水的节约和管理。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用水户之间可在水量分配的基础上进行水权交易。鼓励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六)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及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规划,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规划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未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发改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予以责令停止。

(七)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扶优汰劣,水权转让、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优先保障低消耗、高效益的产业发展,发改、工信、环保、水务等部门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八)严格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水资源费征缴。各县(市、区)出台的减免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征收等地方性保护文件一律废止,切实做到应征必征到位,标准执行到位、计量收费到位。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杜绝渎职侵权行为。对欠缴、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新凿机井必须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原有机井逐步完善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加强对重点取用水户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快取用水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实行计量收费,杜绝协议收费;财政部门确保水资源费全额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与配置。逐步探索并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全面落实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九)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打机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原有自备井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逐步封停。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

(十)严格钻井队伍的管理。在钻井前钻井队必须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钻井队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对于违法打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方案、调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当出现严重干旱、洪涝等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源调配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调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发改、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每年要将海水利用、海水淡化及污水处理和回用情况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依据上级确定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十三)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落实《河北省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资源费。取用水单位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环节的管理。用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期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安装计量设施、不开展水平衡测试、不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核减用水指标。

(十四)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以粮食主产区、工业园区、生活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农业方面,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工业方面,水务、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钢铁、化工、建材、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管理,推广先进的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度减免污水处理费。城镇生活方面,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切实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的节水管理。

(十五)严格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四、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促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不再审批新增和扩大入河排污口。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保护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供水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十八)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制定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以重要河道、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道及湿地保护区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为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专门的办公室,加强对本级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十)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务管理一体化,对城乡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回用、城市防洪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能事权清晰、运转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二十一)强化水利执法工作。切实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水利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水利执法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公安、监察、法院、环保、国土、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联合执法责任制,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二十二)加大水资源管理及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每年公共财政还要再拿出专项水资源管理资金,确保用于水资源管理的资金逐年增长,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以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以城市地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规模以上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市际和县际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尽快启动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二十四)强化责任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人员和管理经费保障。发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农牧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订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改造。法院负责涉水违法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强制执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十五)加强水情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节约保护意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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