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旧印章清缴和实行印章审批、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旧印章清缴和实行印章审批、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字〔201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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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旧印章清缴和实行印章审批、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对机构改革以来已收缴的旧印章进行了集中销毁。在收缴旧印章过程中发现目前印章管理中存在亟待规范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科(室)印章由各局自行刻制,规格不统一;二是印章过多过滥,且底数不清;三是个别单位机构改革后旧的科级(含二级单位)印章至今仍未上交。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制度,严明纪律,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印信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申应上缴而没有上缴的科级(含二级单位)旧印章自本单位机构改革完成、200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完毕之日起自行作废。
二、各局(处)级机关一把手继续清缴仍未上缴的科级(含二级单位)旧印章,今后出现任何问题,由本单位一把手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下发的“三定方案”,认真清理审批事项和工作流程,严禁借机乱刻制科室(含二级单位)印章。
四、所有刻制新印章(含钢印)严格执行审批及备案管理制度。
(一)县(处)级以上新印章(含钢印)的审批刻制、启用程序:
1.需携带成立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单位行政一把手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2.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办理制式刻章手续,由刻章申请单位持市政府办公室印信到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由市公安局定点单位规范刻制。
3.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发文启用相应新章。
(二)科(室)级(含二级单位)印章刻制、启用程序:
1.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信函,加盖单位行政章,并由本单位一把手签字。
2.同时提交本科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本单位办公室出具上述要件,在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登记备案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事宜。
4.由本单位下发文件正式启用。
五、印章收缴。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将本单位因撤销、合并或印章损坏等原因停用的旧章(本局、科室、二级单位),进行清理、收缴,将旧章、旧章明细、影像等资料,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统一收缴、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进行集中封存或销毁。所有刻制新章单位,均需将旧章收回后按程序刻制、启用新章。
六、印章规格。县(处)级印章直径4.2厘米(钢印3.5厘米),科级(含二级单位)印章直径3.8厘米。
七、所有新刻制印章均实行光敏编码制度,对无光敏编码标识的印章,视为无效印章。
八、市公安局印章刻制定点单位及刻制印章单位,对所有刻制的新印章实行电子扫描影像复制备查制度,随时供市政府主管印信部门工作调阅(定点单位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九、各单位印章因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按照审批、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十、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所收缴科(局)级旧印章及刻制科(局)级新印章,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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