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石政发〔2013〕5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牛定点屠宰厂实施补贴,每屠宰一头牛,市、县各补贴20元,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屠宰一头牛减收屠宰费20元,并免收检疫费,减收的屠宰费和免收的检疫费从政府补贴中支付。市商务局为牛定点屠宰厂配备监控设备和水分检测设备,上半年配齐。其他定点屠宰企业要配备完善的监控设备,同时增加简易水分检测设备,对增加的简易水分检测设备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一半。

二、加强屠宰企业管理。严格落实商务部门驻厂人员跟班作业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屠宰操作规范。定点屠宰企业配备的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运行,确保每个角落、每个时点都留下记录。定点屠宰企业要配备有资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按生产流程对所有肉品品质检验把关,出厂的肉品必须加盖检疫及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或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疫和检验或经检疫和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在驻厂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强化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督导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及时报检出栏动物。加强对定点屠宰的检疫监督,严把入厂、待宰、同步检疫、宰后处理关,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做好进厂动物检疫和抽检记录。加强动物检疫票证管理,落实“五专五统一”管理制度,改进检疫出证办法,由原先每头牛出具2张检疫票改为4张,由2个卡环标识改为4个。

四、强化肉品流通监管。从4月1日起,凡进入零售环节的肉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肉品批发市场(桥西留营、长安白佛、裕华槐安路、双鸽市场)交易;对直接配送的肉品,经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使用单位。各批发市场必须配备肉品品质检测设备,所有肉品必须经过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场交易。市工商、商务部门各配备两辆载有水分检测设备的快速流动检测车辆,加大肉品市场巡查力度和频次,严查水分含量以及证照、票据、进销货台账等。对市内肉品批发经营户每天巡查一次,其余一周至少巡查一次。

五、加快追溯体系建设。7月底前完成藁城、栾城、鹿泉、正定、平山、赵县、晋州、高邑8个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县(市)建设任务,猪肉、牛肉上半年全部纳入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市区和8个试点县市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数据可统计、责任可追究。再利用2-3年时间,使追溯品种扩大至鸡肉,追溯范围覆盖全市城乡,追溯节点前移至种植养殖环节。

六、推进商务综合执法。继续完善综合执法职能,建立健全包括稽查、处理、执行分离及案件分级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在内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尽快健全商务综合执法体系,不断充实执法队伍,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商务领域市场监管任务。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打造一支文明、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七、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继续强化商务、工商、畜牧、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沟通信息,协调联动。每年元旦春节、夏季疫病多发期、国庆中秋开展三次肉品市场专项整治,严查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联合检查。进一步落实“两法衔接”,加大向司法部门犯罪案件的移交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追究不法商户的刑事责任。

八、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县、乡、村、街道打击私屠滥宰属地管理责任,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街)包户,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凡是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问题的,要从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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