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8日
石家庄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落实省、市着力改善“两个环境”重大战略部署的关键一年。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以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为全市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和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行政立法,切实为建设幸福石家庄提供制度保障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和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决策部署,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市场监管、保护企业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制定2013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调度,严格审核把关,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法规规章内容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力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更加注重约束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民主立法,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或委托专家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3.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2012年全面清理后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6月底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加强与国家、省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凡不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4.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5.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常务会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前,必须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6.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落到实处。对各类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环境污染等风险,要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同时,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实施情况,了解利益各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执行效果,确保不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三、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7.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围绕行政审批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的目标,以精简下放后“社会管理不失范,有利于发展,行业管理不出现问题”为原则,对全市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限制性规定的,一律取消;对下级部门具备审批条件和能力的事项,一律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编制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报市审改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8.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一家受理、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首办牵头单位负总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各级各部门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违规委托给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办理的行政审批、检验检测等事项,不得增设办事条件、违规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标准重新核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9.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市政府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要进一步科学合理的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要一律实行“并联”审批;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等制度。
四、强化法制监督,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大力推进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说理式文书,探索开展“三步式”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者先进行教育、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涉企执法审批制度,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安排的执法检查,市直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上半年组织1次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11.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83号),大力推进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力争12月底前基本完成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工作。
12.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继续做好罚没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严格规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滥用行政处罚权现象。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要求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适时组织1至2次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法案卷为主的评查活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对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13.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管。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的意见》(冀法〔2012〕24号),适时组织1次专项检查,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清理工作。对无资格在岗执法人员要予以清退,对离岗、退休或不合格执法人员要收缴销毁其执法证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坚决吊销其执法证件,切实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至少配备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一步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质证和专家咨询等手段,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作出决定;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办案,提高调解结案率,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将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引导到行政复议程序中解决。各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努力做好涉法涉诉纠纷的调解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应诉意识和能力;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
16.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构,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要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调解效率。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大力推行将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六、坚持学法用法,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7.深化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进一步落实好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学法计划,确保学法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建立健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和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1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公共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工作。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新进入执法岗位人员领取执法证件和执法证件年检的依据,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取得执法资格的要取消其执法资格;要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对执法人员工作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
19.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报告对依法行政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依法行政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促进全市“两个环境”有效改善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20.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严格落实《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全市中心和重点工作,不断修订完善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深入开展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评议考核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市委考核办报告,作为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年底前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年底前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1.加强法制机构自身建设。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如何在着力改善“两个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努力为“两个环境”有效改善提供法制保障;要针对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多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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