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 2009 ] 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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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现将《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
为确保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的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监管为基础,及时识别和预警,积极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发生,保障全市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成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做好监管及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哪个县(市)、区管辖的,就由哪个县(市)、区承担监督管理和处置风险责任,属于哪个部门职能的,就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快速反应、各司其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民营、公安、财政、银监、人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进行监管,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监管机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风险防范和监管内容
(一)风险防范
1.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发生贷款业务风险的以下各种诱因:
(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
(2)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3)媒体对该公司业务经营方面的负面报道;
(4)发生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级管理人员畏罪潜逃;
(5)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7)可能引发贷款风险和公司经营的其他信息。
2.非现场监测及预警
(1)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测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状况,重点分析借贷业务变化情况及原因、备付金变化情况、资产流动性等,从中发现可能发生支付风险的苗头,及时提醒、告诫小额贷款公司加以警惕和防范。
(2)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可能发生借贷风险的业务项目,并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尽快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
(3)对列为重点可能发生借贷风险的业务项目,根据其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拿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3.报告
(1)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风险报告表从当时起每日报送。
(2)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增减报告内容和频度。
(3)突发性风险报告中要包括以下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风险基本情况,原因、时间、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分析等。
(二)监管程序
1.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实施。
2.在监管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发布信息。
3.在监管风险过程中,对引发借贷风险或处置风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将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管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公司经营发放贷款利率上、下限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及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厅、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中小企〔2009〕13号)所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越核定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客户必须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法人、公民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放贷资金发放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试点规定。
4.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试点的相关规定。
5.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试点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统计报表及其它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7.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办、民营、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报送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参加年检时,应当要求公司提交合规经营情况的说明。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主管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金融办、民营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局为成员。其主要任务是: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法律和政策,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准入管理,按照“把好准入关,提高起点水平”的原则,选择资金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做好初审工作,监测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一)市民营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主管单位,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经营监控、风险识别和预警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负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定期不定期开展培训,协调房产、土地等部门及时办理抵(质)登记手续,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指定开户制度,防止大额放贷、抽逃资金等行为;建立举报电话,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财政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工商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强化年度检验,发现擅自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以及在设立和变更过程中有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联席会议。
(四)人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
(五)银监局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六)公安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依法及时介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本工作预案由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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