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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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特困群体救助政策和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城市特困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及当前低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升我市低保工作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一)按实际生活水平认定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口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低保待遇。实际生活水平按城市家庭收入减去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子女就学学费、遇到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解决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费用来计算。
(二)扩大市区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范围。将市区低保家庭中的四类低保对象本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金全额救助范围:1.低保家庭中二级(含二级)以上智残、精神残、肢残和视残的残疾人;2.低保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3.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4.寄居他人家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18岁以下的孤儿。
(三)提高市区部分低保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在市区内,对单身家庭、重大疾病低保对象和单亲(指丧偶、离异后,子女未满18岁)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金在原享受补差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四)低保对象就业实行渐退救助。对于市区通过就业和再就业使家庭收入超过低保认定标准的家庭,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可延发6个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金,前3个月按原享受救助额度发放,后3个月享受原救助额度的50%,延期半年取消综合救助待遇。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其新增收入从当月开始计算,并取消享受低保救助的所有待遇。
(五)市区内租住平房自行取暖的低保家庭,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以60平方米为最高救助标准,实行全额取暖救助。
(六)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衔接政策。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并轨政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用于支付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子女教育(含自费教育)等费用和因意外事故或意外灾害导致的家庭支出不列为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纳入低保救助。
(七)各县增加低保综合救助内容。四县应根据本级财政承担能力,逐步推行综合救助,在预算低保资金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综合救助资金,用于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并逐步增加综合救助项目。
二、调整救助政策
(一)调整市区廉租房救助政策。市区申请住房救助的无房低保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二)赡养费及抚(扶)养费低保救助认定办法。子女所给付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2.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三)个别离异家庭低保审核规定。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全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且本人无生活来源,但对方有生活来源,本人及子女申请低保不予批准。
三、建立健全低保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低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低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社、民政、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统计、工信、公安、城管、房产、卫生、教育、司法、审判、监察等相关部门通过低保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落实低保相关政策,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落实联席会议决议。
(二)成立社区低保民主评议组织。每个社区居委会均应成立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和低保对象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必要时评议小组可以吸纳辖区居民参与听证,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对低保申请初审意见以评议小组评议结果为准。
(三)建立低保家庭月收入申报制度。B、C类低保家庭按不同的期限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填写《低保家庭收入情况登记表》。B类低保家庭每季度初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申报上个季度家庭收入;C类低保家庭要在每月5日之前,申报上个月家庭收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家庭收入的低保家庭,按自动放弃低保救助处理,3个月内社区不予重新受理。经社区查实低保家庭存在虚报、瞒报家庭收入情况,取消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救助资格,半年内社区不受理其低保申请。
(四)建立低保对象劳动就业收入区域性行业认定制度。各县(区)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工信、工商、物价、统计、税务、公安、交通、教育、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本区域内各行业的月平均收入,作为认定该行业中收入不固定从业人员月收入的参考依据。
(五)建立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异地受理制度。在本市区或本县内迁至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低保家庭,可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低保救助。申请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享受低保救助证明、家庭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证明和现住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以及其他申请低保救助所必需的证明,由居住地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日常管理,符合条件纳入低保救助,所需救助资金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承担。迁出居住地后,低保救助待遇自行终止。
(六)建立低保审核与就业服务衔接制度。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前,要先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申请登记,首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困难群众和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并向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低保人员和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和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证明。民政部门以居民接受就业介绍情况和就业态度作为纳入低保救助的参考条件。有就业能力,但是却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介绍的居民和低保对象,不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或取消家庭低保待遇,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家庭低保申请。
(七)建立低保监督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对低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低保对象虚报、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群众举报,一经查实,除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外,还要由县(区)民政部门对举报人按追缴资金的30%至5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县(区)地方匹配资金中解决。
(八)强化各县(区)低保资金匹配力度。对各县(区)低保预算资金实行先征后返。各县(区)本级低保专项资金预算,以上年度末低保救助人数为基数,按照全省人均补差标准要求测算年度资金需求总量,于每年初将预算资金总量2/3的资金划拨本级财政社保专户,与省、市低保资金统筹使用。资金使用时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县(区)财政资金作为补充,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代替下年度本级财政匹配资金。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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