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4〕32号
颁布日期:2014-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庆政办发〔2014〕32号

2014-08-19·来源:市政府办文电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扶持民办幼儿园提档升级,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黑教联〔201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园,落实各项奖补政策,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规范办园,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诚信办园,保障学前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坚持公办民办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有效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园积极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构建政府主导、教育主管、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三)坚持鼓励扶持的原则。政府制定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民办园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保教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民办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办园吸引力。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扶持民办园提档升级和整改安全隐患,提高办园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根据老城区公办园不足的实际,积极探索国有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园模式,政府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深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创新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机制。鼓励和支持质量高、有特色、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民办园做大做强,实现集团化办园、品牌化发展。建立学前教育管理联动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树立科学保教理念,端正办园思想,引导民办园规范化和特色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以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为重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二、严格民办园准入制度

(六)严格审批标准。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民办园,必须达到《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办园点设置基本标准》中规定的校舍建设、设施设备配备、教职工配备、保教管理、园所安全建设等方面的标准。民办园规模一般应达到3个班以上,原则上控制在9个班以下。凡达不到相应标准,特别是安全方面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

(七)规范审批程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履行“申请、论证、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研究确定结果、核发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的程序。

(八)坚持合理布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有幼儿园布局情况和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充分论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协同规划、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坚持标准,因地制宜,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要避免重复设置、资源浪费,防止民办园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九)建立年检制度和退出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在册民办园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卫生或防火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无证园,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招聘录用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和教师等工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专任教师管理,通过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审核民办园教师资格和师资配备情况,对任用不合格教师的幼儿园依法处理。

(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培训。对民办园的教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全市学前教育培训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建立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园本培训、各级培训机构培训、师范院校专业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队伍轮训制度,每5年对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十二)落实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园教师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参加教科研活动、评先树优等方面,与公办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强化民办学前教育管理

(十三)强化收费监管。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收费监督和检查,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十四)强化保教监管。认真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性文件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和指导,科学实施素质教育,完善保教质量评估机制,着力解决“小学化”倾向问题,促进幼小科学衔接,不断提高保教水平。

(十五)强化学前教育教材和玩教具监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材和玩教具监管。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应遵循幼儿的发展需要和年龄特点,科学配备玩教具。必须购买合格的玩教具,确保价格合理、实用、环保、安全。鼓励教师制作科学性、趣味性、创新性、简易性和安全性的玩教具。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市、县(区)、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民办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配强安保力量,重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疏散演练,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民办园所在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综合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营造安全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环境。

五、建立扶持和规范民办园发展资金保障机制

(十七)实行民办园发展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预算列支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提档升级和安全隐患整治。各县(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与市专项资金按1:1比例匹配,扶持民办幼儿园提档升级,消除安全隐患。

(十八)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扶持和规范民办园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和市教育局配合,共同负责对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评。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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