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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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使用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调动金融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在我市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牵动作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地方经济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贴息对象
(一)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主要指农业产业化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银行(信用社)贷款的贴息资金。
(二)贷款贴息的对象是市级龙头企业和已经具备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同时兼顾没有争取到国家和省贴息资金扶持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龙头企业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具有牵动作用。
(二)龙头企业银行资信情况良好(A级以上),贷款是当年从银行或信用社获取的。
(三)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固的契约关系,并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三、申报程序
(一)所有申请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审核。
(二)龙头企业贷款发生后(使用期一年以上),由企业提出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并将贷款凭证和贷款合同一并报送归属县区同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区产业办会同银行、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给市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附审核无误的龙头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贴息企业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复核,保证真实无误。
四、审批权限
(一)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使用期一年和当年银行利率提出贴息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报请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每年分两批安排下达,每批贴息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贷款贴息控制指标。
(三)由市财政局按指标将贴息资金分别拨付给企业贷款所在银行,用于企业贷款贴息。
五、监督管理
(一)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龙头企业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特别是交付利息银行收据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的,追回骗取(套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贷款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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