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方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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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兴安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3〕6号)精神,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状况。通过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审计,深入了解资金来源、资金运用情况,全面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
(二)有效防范、化解行业社会风险。通过彻底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置,进一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工作思路。通过风险排查,确定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注重防范风险、注重稳健发展的工作思路,实现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全面转变,促进试点工作稳健发展。
(四)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非法集融资机构的打击治理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排查的原则。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已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检查率要达到100%,检查内容要涵盖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所有资金运行情况。
(二)重点检查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风险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上,本次检查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从风险源头上加大检查力度。
(三)依法合规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程序要依法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组织实施
自查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行署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地区工商局为牵头部门,组长由主管副专员庞洪峰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工商局局长金维强、地区金融办主任吕光鑫担任,成员由行署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银监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参加。自查范围是辖区内已批准设立登记并正式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检查率要达到100%。
四、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增资扩股情况。查阅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档案和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资料,登记要件是否齐全规范,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相符;实缴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并与验资报告相符;股权结构是否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相符;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时,新增股东、投资额度、持股比例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验资报告、企业章程相符。(工商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通过检查账务、档案,查看公司资金来源是否有未经批准或不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流入公司,如发现此情况,要追查其是否通过媒体、传单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吸收资金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同时要与被吸收资金者询证,看其是公司关联人还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如已进行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确定为涉嫌非法集资。(银监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以借贷资金入股情况。在现场检查中约谈公司股东,听取入股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并对公司相关申报材料中的资金来源进行核对。对可疑资金来源,要通过走访股东经营实体、所在单位和向其主管部门询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法说明入股资金来源或被证明入股资金非自有资金,而来源于第三方或银行贷款的情况,应定性为借贷资金入股。(审计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四)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股东借款,经批准同意向股东借款的公司是否按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执行。对于有向大股东借款的公司,要查看其是否有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如果没有批复文件应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股东借款。对于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要依据《黑龙江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指导意见》,检查公司向股东借款金额、借款次数、期限、利率是否遵守批复文件规定,并审查其是否有超过借款次数和期限行为。(审计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五)是否存在向关联人借款情况。通过账务、档案检查等方式,如发现有资金来源于单位内部集资或来源于股东、高管、员工亲属朋友的借款,要查看相关借款合同,并对关联借款人进行询证。如以上情况属实,应认定为公司向关联人借款。(财政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六)是否存在资金账外经营“两本账”情况。各地中行分行要协助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开立情况,并对所有账户资金运行情况与账务进行核对,重点查看公司账务是否全面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是否存在利用其他账户进行账外资金结算情况。(财政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七)是否存在通过现金账户结算、个人账户结算规避监管情况。通过查看公司账务、档案等方式,检查是否有现金结算情况,并追查使用现金结算原因,对现金库存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特别是对空库、短库及库存现金不正常现象认真查明原因。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应说明其个人账户开立情况,并查看其主要个人账户是否存在用于公司资金结算情况。(人民银行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八)是否存在委托贷款情况。通过查看公司账务、档案等方式,检查公司是否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业务,并查看委托合同,与委托人进行询证,结合第二项检查内容认定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情况,应认定为委托贷款。(银监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九)获得银行融资的公司银行融资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是否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有关融资银行要提供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信息,查看银行贷款合同,判断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查看银行贷款使用情况,并向贷款银行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人民银行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十)小额贷款公司报送非现场统计报表反映的资金来源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瞒报、误报行为。查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情况是否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暂行办法》进行填报,现场检查中的资金来源情况与公司报送主管部门的非现场统计报表各项数据是否相符。(金融办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六、检查方式与程序
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现场听取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经营情况和合规情况汇报,重点听取公司资金来源和运行情况报告。
(二)审计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以来的资金运行情况,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以来各渠道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三)查看小额贷款公司开户之日起各个账户的全部银行对账单及有关银行单据,检查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所有账户类别、开户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现金账户逐笔开展账务核对。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经营结算的情况。
(五)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账簿、报表、传票、单证等财务档案,检查财务记载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是否相符。
(六)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系统、存盘数据,检查系统数据信息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行情况是否相符。
(七)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档案,检查信贷档案资金与小额贷款公司账务是否相符,对可疑档案进行核实验证。
(八)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资金来源,进行现场核实、交叉验证。
七、有关要求
(一)现场检查必须做工作底稿,记录详细检查事项,并对检查出相关问题的材料予以复印作为附件;现场无法定性的问题应带回由检查组进行集体研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现场检查材料,并及时反馈被检查对象,由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不使用检查对象车辆、不在检查对象处用餐,检查工作要做到程序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合规合法。对于检查中不配合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2013年8月12日前报地区工商局,联系人:徐大春,联系电话:13804841018。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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