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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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积极扶持引导地域特色农家游发展,根据《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鸡政办发〔2015〕52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旅贸牵动”战略,积极扶持引导地域特色农家游发展,发挥旅游产业吸纳大众创业作用,提高旅游接待能力,满足游客不同需求,根据《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旅游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工作。
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家游家庭旅馆,是指以兴凯湖、乌苏里江等景区(点)周边乡村居民为主体,自愿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经过修缮或改扩建,成为具有一定服务水平、服务功能和安全保障,能适应游客不同需求的旅游食宿、游乐接待的场所。
第五条农家游家庭旅馆比较集中区域,鼓励涉游乡镇成立农家游家庭旅馆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协调功能,自主规范、平抑物价、客源共享。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农家游家庭旅馆建设予以指导,加强政策法规及信息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农家游家庭旅馆应当保证住宿房屋无安全隐患,具备内部整洁、设施完备的接待服务功能。
第八条根据农家游家庭旅馆的设施及服务标准,分别对农家游家庭旅馆评定一星、二星、三星。星级评定由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初评推荐,报市旅游局审核,经评定后,发放相应星级标志牌。
一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为经济类标准。接待游客就餐能力达到30人;住宿能力达到1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被褥整洁;有桌椅、窗帘、电源插座、电视;室内照明良好;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20℃;夏季有纱窗、纱门等防蚊虫设施,配有室外淋浴设施;庭院平整、卫生;设有男女分设、卫生清洁、无异味的室外厕所。
二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为中档类标准。除具备一星级标准外,接待游客就餐能力达到40人;住宿能力达到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电视、公用电话、两种电源插座、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室内公共休息服务区);室内卫生间和淋浴设施;有停车场所或存车场所;庭院绿化美化。
三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为高档类标准。除具备二星级标准外,接待游客就餐能力应达到50人;住宿能力达到30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室内适当位置悬挂体现地方或民族特色的壁画或装饰物等;每个房间内配有软床垫、桌椅、衣架、电视、电话、两种电源插座、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或辐射每个客房的WIFI无线上网);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22℃;室内应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洗脸盆、面镜、洗漱用品;能为游客提供自做餐的厨房、餐厅、餐具及消毒设备;庭院绿化美化能体现浓郁地方风情。
第九条农家游家庭旅馆服务质量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应尊重游客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服务人员应服装整洁,礼貌热情,有良好服务意识,提供普通话服务;提供相关旅游咨询服务;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二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除具备一星级服务质量外,还应提供娱乐场所,并备有相应设备和用品。
三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除具备二星级服务质量外,还应提供相关旅游区导游图等景区宣传品;提供贵重物品保管服务和洗衣服务;具有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人性化服务的功能;提供满足游客需求、便于携带的鱼虾真空包装、农家特色手工艺品等地方旅游商品,或民间艺术文化娱乐节目演艺等。
第十条农家游家庭旅馆卫生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应有卫生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相关服务人员应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二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在具备一星级卫生标准基础上,客房装修清新明亮;卧具一客一换;为游客提供单独使用的茶具,并及时消毒。
三星级农家游家庭旅馆在具备二星级卫生标准基础上,餐厅内生熟食品分开;备有消毒柜并及时对餐饮用具消毒。
农家游家庭旅馆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农家游家庭旅馆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农家游家庭旅馆应有防火、防盗、防食物和煤气中毒制度和设施。
第十二条农家游家庭旅馆在管理上应符合下列标准:
农家游家庭旅馆应公示投诉电话,如发生游客投诉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等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府设立扶持兴凯湖、乌苏里江景区周边农家游家庭旅馆发展基金10万元,密山市、虎林市本级财政分别匹配1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三星级旅游家庭旅馆发展,增加床位、餐饮、洗浴、厕所、提升建筑风格品位等硬件建设的导向性投入。
第十四条在旅游家庭旅馆建设发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对农家游家庭旅馆从业人员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民俗风情、旅游知识、管理知识、接待礼仪、诚信经营理念、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具有针对性的免费培训。
第十五条旅游、安监、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旅游家庭旅馆的检查工作应实行联合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农家游家庭旅馆实行动态化管理,对评定为星级后经营服务条件、标准及质量下滑的农家游家庭旅馆,予以降级直至摘牌。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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