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9〕 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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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9〕6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以小额、分散的形式,扩大为农户和微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数量和覆盖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我市作为全省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城市,已有两家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被省政府批准为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单位。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程序,加大推进试点工作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稳步开展试点工作
(一)坚持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坚持市场准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根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结合我市实际,试点初期,为突出示范作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将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
(三)坚持规范发展原则。按照组建运行程序,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期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坚持稳步渐进、逐步扩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科学发展思路,优先选择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好、合法经营的主发起人以最大股东身份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2009年9月末前指导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009年12月末,全省启动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同时,我市还要有一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2010年12月末前县(市)、区至少有1家小额贷款公司营业,为地方经济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级确定责任主体
为加强领导,现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责任:
(一)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试点期间,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筹建、开业材料进行复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对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进行指导,对各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进行指导。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县(市)政府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县(市)金融办作为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三)各区政府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各区经济计划局作为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三、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经营管理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7.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8.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9.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后,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开业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放款,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及高管人员发放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5.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四、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根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和县(市)金融办公室或区(经济计划局)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主体,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市金融办公室要在全市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网络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和违法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合规运行。
工商部门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并注意加强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企业年度检验等,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
人民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管理,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现金管理、反洗钱等进行监督检查,完善遏制高利贷及暗箱操作的防控措施。
银监部门要根据银行业金融监管经验和办法,协助市金融办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力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网上档案,利用信贷征信网络平台,形成信息共享,互通情况,及时掌握非法集资、违法收贷和洗钱动向,增强反洗钱和打击暴力清偿、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预警能力。
五、加大推进力度,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市金融办公室要加大督导力度,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积极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步伐和推进成效。今年8月末前,在省筹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培训基础上,完成对第一批试点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拟任主要管理人员的重点培训工作,并出台《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9月末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单位通过省金融办公室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单位的筹建验收并正式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运行后,要选择适当时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制订自律公约,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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