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清除冰雪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清除冰雪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清除冰雪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城市清除冰雪实施办法》业经2014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佳木斯市城市清除冰雪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清除冰雪活动,适用本办法。
清除冰雪的具体范围为东至佳抚收费站、南至安庆路南哈佳高速收费站、西至西出口收费站(南北延伸至村屯西侧界)、北至松花江南岸范围内的所有街路及庭院内的清除冰雪工作。
第三条城市清除冰雪实行市政府主导,各区政府、清雪责任单位负责,社会力量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清除冰雪指挥部监督指导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街道、庭院内的清除冰雪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外的责任区内的清除冰雪督促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各站段负责铁路沿线两侧各50米及铁路家属区范围内的清除冰雪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知青广场和所属公园(以绿化带为界)的清除冰雪工作;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内的清除冰雪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所服务的居民小区、庭院和小区通道的清除冰雪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管理交叉的区域由收费单位负责清除冰雪工作。
市城发集团负责大润发广场、鹤大公路(滨江路至小桥南桥头道路区域)、南环路收费站、长安路东收费站及产权区域清除冰雪工作。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佳木斯管理处负责鹤大公路(江桥段出口至汤原方向转盘处)的清除冰雪工作。
第五条由市、区政府承担的清除冰雪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街路及相关广场、桥梁、重点地段的清除冰雪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其他区域清雪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区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扫责任人:
(一)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为责任人。
(二)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三)露天集贸市场、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高速公路区域,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市清除冰雪指挥部确定并书面告知。
第七条城市清除冰雪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扫、装运冰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负责加强灾害性降雪的预测预报,并向市清除冰雪指挥部及各清雪责任单位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可以预警的灾害性降雪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应当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第九条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市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期间,市政府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组织冰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市政府依法向当地军事机关或者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第十条城市主次干路的冰雪,应当及时清除,保持道路畅通。
(一)小雪。雪停后,主次干道1日内清运完毕,巷道两日内清运完毕,其余庭院、通道、小区达到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二)中雪。雪停后,主次干道12小时内打通,3日内清运完毕;巷道1日内打通,5日内清运完毕;其余庭院、通道、小区达到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三)大雪或暴雪。降雪量达到大雪标准时,主次干道和区街巷道1日内打通。雪停后,1日内第二次打通,主次干道在5日内清运完毕,巷道在7日内清运完毕;其余庭院、通道、小区达到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清扫城市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达到街路露路面、见道线,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隔离带下无死角,社区、庭院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垃圾收集箱、点周边无积雪杂物堆放,不损坏路面、井盖、路边石等市政设施,不毁坏树木。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无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的,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清除。
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
第十二条冰雪消纳场地由各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清除冰雪指挥部确定。所有清除的冰雪必须倾卸至确定的冰雪消纳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
第十三条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外运城市公共区域的冰雪。
自用自管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责任人自行外运或者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外运。居民区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清扫到指定地点,各区政府组织外运。
冰雪装运应当场清雪净,不得沿途遗撒或者倾卸。
第十四条清除冰雪应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实行绿色清除冰雪。使用融雪剂的道路和区域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清扫。融雪剂的撒播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各区政府可自行确定融雪剂使用范围。
融雪剂由各区政府统一采购。采购的融雪剂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各区政府指定的冰雪消纳场地集中处理,不得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围堆放。
第十五条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除冰雪作业标准定额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管理。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修保养并入库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清除冰雪作业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设置禁行、缓行、绕行、禁停等交通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对专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发安全作业装备。
行人和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清除冰雪作业车辆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清除冰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车辆在作业期间,可以在收费停车场免费临时停放。
第十七条清除冰雪作业时,不得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八条在街路两侧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清除冰雪作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第十九条清除冰雪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对清运冰雪工作不达标单位实行黄牌警告,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不得晋评目标一类单位。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并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动员辖区居民积极参加清除冰雪活动,形成以“清除冰雪为荣”的社会氛围,切实落实全民广泛参与清除冰雪机制。
第二十条市、区政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
(二)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组织、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四)未按照规定指定集中处理含有融雪剂冰雪场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清除冰雪指挥部及各清雪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和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
(三)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
(四)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各区政府城管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无法联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移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各区政府城管执法分局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因清雪作业对道路路边石等市政设施或树木绿地造成损坏的,由损坏人给予修复或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未及时修复或不赔偿的依法追究损坏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灾害性降雪)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量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清除冰雪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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